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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創新生物技術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生物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依據「大同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設置「大同大學創新生物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大同大學創新生物技術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 爭取產官學研機構之相關研究計畫。
二、 舉辦國內外研討會。
三、 舉辦專家座談會。
四、 協助技術轉移或成立新事業體事宜。
五、 媒合廠商或創投基金投資(創新事業體)。
六、 進行其他相關應用研究。
第三條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兼任,綜理本中心事務。
二、 本中心依需要得設置「生化與生醫產業技術組」、「循環材料組」、「新農業組」、「生質能源組」,每組置一位專家學者主持研究工作。
三、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中心主任推薦報請校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提供重點分組領域之規劃建議,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四、 為協助研究工作,本中心得約聘研究人員及行政助理若干人,其聘用與考核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專款專用以支應本中心各項人事、行政運作、設備維護以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經費控管與結報事宜,依本校規定辦理。其所需空間由本校提供。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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