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設計科學研究所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第一條 大同大學設計科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積極推動各項所務,發展本所特色、與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爰依「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之評分要點另訂之。
第二條 本所教師評鑑工作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由所教評會負責。所長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辦法如下:
一、各級專任教師於到校服務滿三年或前次評鑑通過滿三年應接受預評,到校服務滿五年或前次評鑑通過滿五年應接受評鑑;預評及評鑑皆以最近五學年度之表現做為評鑑之基準。
二、評鑑未通過者,由本所協調並給予協助,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 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其範圍如下:教學30%~70%,研究15%~55%,服務10%~50%,輔導5%~55%,四項合計應為100%。每項總分100分,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者為符合標準。相關計分辦法悉依「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評分要點」進行。
第五條 本所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列出當年度應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配合設計學院評鑑時程提出確認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於八月底前送院辦理。
一、每年10月1日前受評教師須先自評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由所上彙整。
二、每年10月15日前所教評會初評,並於10月25日前送交本院。
第六條 由所長召集院教評會委員召開院教師評鑑會議。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師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二、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決議。
三、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所教評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受評鑑教師。
五、所教評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七條 受評時程期間,若有特殊狀況(如生育、重大變故、疾病等情形),可申請延後評鑑,但以延後一年為原則。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所教評會備查,陳請院長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所96年8月份(含)以前起聘之專任教師應於99學年度以前分批參加預評,做為修訂「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評分要點」之依據;受評教師於評鑑期間應至少到校服務滿三年,其未滿五年者以其到校服務期間進行預評。分批規定如下:
一、97年4月20日以前至少完成15%教師之預評,評鑑期間為91學年度至95學年度。
二、97年12月15日以前累計完成各系所至少40%教師之預評,評鑑期間為92學年度至96學年度。
三、98年12月15日以前累計完成各系所至少70%教師之預評,評鑑期間為93學年度至97學年度。
四、99年12月15日以前累計完成所上96年8月份(含)以前起聘之全體教師之預評,評鑑期間為94學年度至98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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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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