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設計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設計科學研究所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所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所教評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及評鑑結果之審查。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 有關教師升等及評鑑結果申復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
之認定。
九、 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審查通過之事項,應依規定送院級教評會審議。
第 三 條 本所教評會由設計學院系所副教授級以上專案任教師,分別在每系所中選舉專
任教授、副教授共同組織之。所主任為系教評會召集人兼當然委員,並於會議
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本所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所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聘任、
聘期、升等、延長服務及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通過。
第 六 條 本所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說明。出席委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本所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所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
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 八 條 本所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所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院級教評會提出申復,院級教評會若認為申復有理,則退回
原教評會重新審議,原教評會重新審議仍維持升等不通過之決議,不得再行申
復。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所級教評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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