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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設計科學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第一條 本校設計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大同大學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大同大學設計科學研究所所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任期三年,經校長同意得續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新任:由所長遴選委員會報請院長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續任: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三條 本所於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組成設計科學研究所所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新任所長遴選作業:
一、現任所長續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
二、現任所長因故出缺。
三、現任所長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未獲續任,或於任期內由校長基於校務發展需要核定,免除兼任主管職務。
四、現任所長不願意續任並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簽請校長核准者。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由所務會議推舉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至七人組成。若遴選委員人數不足時,所務會議得推舉院內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遴選委員為無給職,所長候選人不得為遴選委員。遴選委員會於新任所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即召開第一次會議,並推舉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並為發言人;遴選委員會行政工作由所助理兼任,經費由本所業務預算支應。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遴選委員會應公告所長候選人之資格、推薦期限、推薦方式、候選人應繳交文件資料、遴選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八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
二、在學術上有卓越表現並富行政、領導能力。
三、專長與本所教學與研究領域相符。
第九條 所長候選人可自我推薦、經院內教師三人以上推薦、或經遴選委員會委員 二人以上推薦,且經當事人同意。非本校專任教師需先經所教評會同意後,
方得為候選人。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就候選人進行審查,以不列推薦順序之建議方式,由院長向校長
推薦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遴選:
一、遴選委員會建議人選未能獲得校長聘任。
二、新任所長以書面表示無法應聘。
遴選委員會於重新辦理遴選,如仍有前項情事者,應由校長解散遴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規定重組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直至遴選出新任所長。
第十二條 現任所長出缺時,於新任所長遴選產生前,由校長聘請具所長資格之教師代理所長職務,至新任所長就任時止。
第十三條 所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有影響公平遴選之行為。遴選委員並對遴選過程及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四條 所長於任期中因發生重大事故或基於校務推展配合之需要,由校長終止聘任外,得由本所教師過半數或全院教師過半數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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