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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第一條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推動各項院務,發展各系所特色、與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爰依「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之評分要點另訂之。
第二條 本院教師評鑑工作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九條規定由院教評會負責。院長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辦法如下:
一、 各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鑑辦法應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辦理。
二、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需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處理,並由本院協調系、所、中心給予合理之輔導。
三、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四、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依「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同時升等通過視為通過一次評鑑。
第四條 評鑑說明如下:
一、 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應依「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之標準自訂每一項之權重。
二、 評鑑指標及計分標準悉依「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評分要點」之相關計分辦法進行,評鑑採計之資料期間等同「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之評鑑週期。
三、 評鑑方式為由受評教師自行依「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評分要點」之項目提出說明及佐證資料。
第五條 本院評鑑程序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列出當年度應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並通知各系所提出確認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於八月底前送院辦理,各年度如有調整應於院務會議中討論及公告。
一、 每年10月1日前受評教師須先自評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由各系(所)彙整。
二、 每年10月15日前系(所)教評會初評,並於10月25日前送交本院。
三、 每年11月15日前由院教評會複評,並於11月25日前送人事室彙整。
四、 每年12月15日前由人事室呈校長核閱後,提報校教評會評定。
第六條 由院長召集院教評會委員召開院教師評鑑會議。相關規定如下:
一、 教師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二、 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決議。
三、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 院教評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受評鑑教師。
五、 院教評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七條 受評時程期間,若有特殊狀況(如生育、重大變故、疾病等情形),可申請延後評鑑,但以延後一年為原則。
本施行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1001215.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1001215修正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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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_1030819_教務處修正版本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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