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輔導要點

第一條 本校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一條以及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第三條,訂定本院教師評鑑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院各級專任教師受評當年度評鑑結果未通過者(以下稱個案教師),應接受評鑑輔導委員會之輔導,輔導期間每年再接受評鑑。
第三條 評鑑輔導委員會由院長、院內各系(所)主管及院內教師評鑑績優之教師三人組成,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並得依職務異動隨時改聘之。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經由院務會議通過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 評鑑績優之教師擔任委員。委員為無給職,個案教師不得為評鑑輔導委員。委員會行政工作由院務助理兼任,經費由學院業務預算支應。
第四條 輔導流程如下:
一、 每學年於收到未通過名單後,由評鑑輔導委員會與個案教師共同研討,瞭解問題所在,並請個案教師於兩週內提出教師評鑑改善計畫。
二、 於上學期結束前召開評鑑輔導委員會議檢視個案教師之評鑑改善計畫並給予輔導建議。會議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無法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校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之具體決議事項,必要時向本校校教評會提請議決。
三、 並於下學期結束前召開評鑑輔導委員會議檢視個案教師所提交之評鑑輔導自評表,確認評鑑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果,並撰寫「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個案教師列席報告。
四、 「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填寫完成後,由院長及系(所)主管核章,送教務處存查。
第五條 「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之內容:
一、 弱點分析:分析教師評鑑未通過之原因及弱項。
二、 建議與執行:針對上述各弱項提出具體輔導建議。
三、 評鑑輔導自評表:於下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前由個案教師撰寫提交評鑑輔導委員會複審。
四、 教師評鑑改善計畫書、評鑑輔導自評表與「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格式由人事室設計、公告、使用。
第六條 辦理教師評鑑輔導之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確實遵守保密原則。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輔導要點1030306(法規會議修).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輔導要點修正對照表1030306(法規會議修).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評鑑改善計畫書.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輔導自評表.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輔導報告書.doc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