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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及「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執行之,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各系所級教評會)初審,並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院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四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五條 本院新聘教師應由各系(所)主管填具擬聘人員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級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本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新聘教師作業時程依「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及流程圖」辦理。
第六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七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需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2.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以環境空間設計送審者(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2) 以產品設計送審者(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送繳五件以
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
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
媒體或模型等。
3) 以視覺傳達設計送審者(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4) 以多媒體設計送審者(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
5) 以美術類送審者:
(1)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2) 前述個展,其中一場須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本系所。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a. 平面作品:(如繪畫、版畫、攝影、複合媒材作品等)二十件以上,作品大小、材料不拘。
b. 立體作品:(如雕塑、複合媒體作品等)十件以上,作品大小、材料不拘。
c. 綜合作品:(如裝置藝術、數位藝術、多媒體藝術、行動藝術等)五件以上,作品大小、形式、材料不拘。
(3) 美術類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典藏或得獎證明,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3. 以專門著作或學位送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為講師之審查標準應為具有碩士學位論文相當水準之著作。
2) 申請為助理教授之審查標準應為具有博士學位論文相當水準之著作。
3) 申請為副教授之審查標準應為在該學術領域內有貢獻,並符合「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規範之專門著作兩篇以上。
4) 申請為教授之審查標準應為在該學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並通過有審核機制之期刊著作三篇以上。
5) 舊制現職講師若已具升等條件,得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第八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等級,悉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九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悉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 法」、「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十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悉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院教師申請改聘時,悉依「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及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本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級教評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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