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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研究發展績優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研究發表著作及參與產學合作創新研發,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研究發展績優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校在職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頒發「論文著作績優獎」及「產學研究績優獎」二組獎項,且須於本校服務期間以本校名義發表之研究成果方得列入計算。
第四條 當年度獎勵作業由研究發展處從本校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以前一年度之資料,依各獎項獎勵評分項目及評選原則(如附表),以點數方式排序,彙編各組符合獎勵之「獎勵候選人名單」。為特別鼓勵到校服務6年內新進教師參與研發,各組獎項得各保留1名額作為新進教師獎勵。
第五條 學校應成立當年度「研究發展績優獎勵評選小組」 (以下簡稱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由研究發展處推薦校內資深或研究績優教師3~7人擔任,簽請校長同意後派任。評選小組應就研究發展處提供之「獎勵候選名單」予以審議評選,由研究發展處依評選結果,簽請校長核定當年度績優獎勵教師。
第六條 經評選獲獎者,如放棄受獎,得由研究發展處依評選小組之評選結果,經簽請校長同意,依序遞補受獎名單。
第七條 獲獎人之論文著作或產學合作事項如涉違反學術倫理或有利益未迴避等情事,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確認違反情事時追回所取得之獎項。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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