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106年2月15日 105學年度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第二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逕讀博士學位者免繳交碩士畢業證書。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具教師資格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無者免繳交。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由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就應徵教師中遴選 2~3 位提交「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代表著作形式分為「學術研究型」、「教學研究型」、「作品展演型」及「技術應用型」四大類。不同層級升等申請時,可自行選擇升等著作形式。
第四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必須通過本校教師評鑑,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 75 分以上。提送之代表著作應符合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始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任者,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六條 本系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其送審之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且在申請升等前一職級須滿三年以上,且在本校連續任教滿兩年。
第七條 申請以「學術研究型」升等者,以「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助理教授之審查標準應具有博士學位論文相當水準之著作。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二篇具審核機制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三篇具審核機制之期刊論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八條 申請以「教學研究型」升等者,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二篇(本)「教學研究著作」,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副教授升等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三篇(本)「教學研究著作」,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上述之「教學研究著作」其形式可如下:
1.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教育或教學相關之專書。
2.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得公開及利用之期刊)之教學實
務研究論文。
3. 於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出版
(含以光碟發行)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4. 符合與教授學科、教學場域有關,並有助學生學習成效之教學實
務技術報告。
第九條 申請以「作品展演型」升等者,以「代表作品與作品成果報告」為主體,
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設計類:
一、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下列作品件數,
1. 環境空間設計作品:3 件
2. 產品設計作品:5 件
3. 視覺傳達設計作品:15 件
4. 多媒體設計作品:5 件
二、副教授升等教授:升等前五年內至少發表下列作品件數,
1. 環境空間設計作品:4 件
2. 產品設計作品:6 件
3. 視覺傳達設計作品:20 件
4. 多媒體設計作品:6 件
申請以作品展演型者,作品包括:環境空間設計(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視覺傳達設計(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多媒體設計(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等相關類別,得選擇一類別進行升等申請。
上述作品須為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若為產品設計類,繳交之作品須為已投入生產。
第十條 申請以「技術應用型」升等者,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升等前三年內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須達新台幣200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75萬元)以上、二篇(本)「技術應用成果報告」。
二、副教授升等教授:升等前三年內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須達新台幣 400 萬元(具有產業實務應用的經費至少新台幣 125 萬元)以上、三篇(本)「技術應用成果報告」。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研究人員、專案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改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休假研究等有關事項,由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