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媒體設計系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第一條 大同大學媒體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積極推動各項系務,發展本系特色、與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爰依「大同大學教
師評鑑辦法」訂定本系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受評資格、受評週期、免評資格係依「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聘任、晉支薪級及獎懲之重要參考。
第四條 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自訂每一項之權重,相關計分辦法悉依「大同大學各學院、中心教師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進行。
第五條 本系每學年初接獲設計學院通知當年度應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後,應立即通知受評鑑教師。受評鑑教師須於通知時間前將評鑑資料及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系上彙整。後續依規定時程辦理審核作業。
第六條 由系主任召集系教評會委員召開系教師評鑑會議。相關規定如下:
一、 教師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二、 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決議。
三、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 系教評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受評鑑教師。
五、 系教評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七條 受評時程期間,若有特殊狀況(如生育、重大變故、疾病等情形),可申請延後評鑑,但以延後一年為原則。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系教評會備查,陳請院長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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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媒體設計研究所修業規定_107入學適用-10708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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