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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作業要點 
			    
                  
  
  民國111年6月29日 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依據「大同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班修業規定」與「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為確保學生學位論文品質及論文內容符合本系之專業領域,由本系學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與流程如下: 
一、學生得依據本校、系規定之流程申請學位考試,學術委員會應於學位考試結束前進行學位論文專業領域審查。 
二、經審查學生之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系所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者,並撤銷其論文考試之申請。 
三、如學生不服學術委員會審查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工設系提出申復,由系務會議進行審議,並以系務會議決議為其審議結果,不得再行申復。 
四、經學術委員會審查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之學生,需於下一學期重新提出論文考試申請,且須於本校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論文考試。 
五、經審查學生之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該論文之指導教授應負指導不周責任,由系務會議視情節輕重對指導教授決議下列一款至數款之處置: 
(一)	參加4小時以上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二)	於新學年度減少指導碩士生人數。 
(三)	其他學術委員會決議之措施。 
 
第三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均由校長遴聘之,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校內考試委員不得擔任召集人,由校外考試委員推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二人,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四人。 
 
第四條	實務應用型碩士論文之學位考試委員須包含至少一位業界專家,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四人。實務應用型碩士論文之業界指導教師如符合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亦可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其業界專家之學位考試委員應另遴聘之。 
 
第五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須提出書面說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近五年內曾發表相關學術期刊論文 
   2.近五年內曾擔任相關研究計畫主持人 
   3.近五年內曾發表相關專書 
   4.近五年內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須提出書面說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碩士學位,近五年內曾發表相關學術期刊論文。 
    2.具碩士學位,近五年內曾擔任相關研究計畫主持人。 
    3.具碩士學位,近五年內曾發表相關專書。 
    4.具碩士學位,近五年內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5.具設計相關執照,並從事該相關專業領域九年以上。 
    6.曾獲有國際級大獎,並從事該相關專業領域九年以上。 
    7.現任或曾任擔任上市/上櫃公司經理級以上主管,並從事該相關專業領 
      域九年以上。 
符合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之委員,應於學位考試前由指導教授提列該委員之成就表現,並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六條	碩士學位考試前應繳交論文全文與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予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查核,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檢核結果相似度指標應低於20%。 
 
第七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八條	學位考試結果分為四等級評定,評定以一次為限,並經由出席學位考試委員討論決定之。四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無須修正,直接通過 (建議分數94分以上)。 
二、小幅修正 (建議分數83~94分),經由指導教授審查通過修正內容,方得給予學位考試成績。 
三、大幅修正 (建議分數82分以下,70分以上) ,需由指導教授與校內口試委員審查修正內容,並填報論文修正查核表。查核表須於次學期開學前三天送達系辦,方可視為完成學位考試。 
四、未通過 (不及格,未達70分)。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繳交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與大同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檢核表,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否則需於修業年限內再次重考一次,經重考不及格者或未能如期交出論文者,應令退學。 
 
第十條	本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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