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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作業要點

第一條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依據大同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班 修業規定」與「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均由校長遴聘之,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校內考試委員不得擔任召集人,由校外考試委員推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二人,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四人。

第三條 實務應用型碩士論文之學位考試委員須包含至少一位業界專家,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至少應遴聘四人。實務應用型碩士論文之業界指導教師如符合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亦可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其業界專家之學位考試委員應另遴聘之。

第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符合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之委員,應於學位考試前由指導教授提列該委員之成就表現,並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五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六條 學位考試結果分為四等級評定,評定以一次為限,並經由出席學位考試委員討論決定之。四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 無須修正,直接通過 (建議分數94分以上)
(二) 小幅修正 (建議分數83~94分),經由指導教授審查通過修正內容,方得給予學位考試成績。
(三) 大幅修正 (建議分數82分以下,70分以上) ,需由指導教授與校內口試委員審查修正內容,並填報論文修正查核表。查核表須於次學期開學前三天送達系辦,方可視為完成學位考試。
(四) 未通過 (不及格,未達70分)。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七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應於次學期開學前繳交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否則需於修業年限內再次重考一次,經重考不及格者或未能如期交出論文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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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審查機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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