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研究所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壹、職場實習目的:
本所針對碩士班學生實施職場實習之目的,在於讓學生透過實習機會,驗證學校所學理論,鍛鍊實作技能,增進學習成效。
貳、實習基本時數及期間:
一. 學生自入學起至畢業前止,職場實習核定時數滿8週。
二. 實習1週以5天計,1天以8小時計。
三. 學生實習時數,由導師統計之。
四. 學生實習時數達規定時,給予3學分。
參、實習方式:
一. 學生至公司單位實習設計領域相關工作滿8週。
二. 學生至公司單位實習設計領域相關工作滿4週以上;剩餘週數可以產學合作案、國內外設計工作營之換算實習天數合併計算合併滿8週。
肆、辦法:
一. 利用寒假或暑假期間實習
1. 實習工作內容,應與設計領域相關。
2. 學生應於實習前,填寫實習申請書及同意書,交至導師後,始可至該公司單位實習。
3. 學生開始實習第一天,應以書面通知導師。(經實習單位指導主管簽證始有效)
4. 學生每天(或滿8小時)應填寫實習日記一份,就實習內容、心得詳細書寫,送實習單位指導主管批閱。
5. 實習單位主管請每週(或滿40小時)考核一次,確實考核實習學生之勤惰及實習成效。並連同學生實習日記,寄 (送)回學校導師。
6. 實習成績計算,以實習單位主管考核成績之70%及學校輔導教師考核成績之30%,共同核計。
7. 學校導師應安排輔導教師,於學生實習期間不定期前往各公司單位或其它方式進行訪問及輔導學生。
8. 實習津貼與勞健保(或意外險)按各公司單位規定處理。
二. 參與產學合作案
1. 學生參與一產學合作案,最多可以實習1週計算。
2. 計畫主持人與廠商簽訂之產學合作案,需經學校研發處立案之;並將合約書影本交由系辦備查。
3. 產學合作案之計畫執行期間至少為期一個月以上。
4. 參與學生姓名需明列於產學合作案合約書中,或依合約規定領取助理津貼者,方可承認之。
5. 學生參與產學合作案前,需填寫抵免實習申請表,經計畫主持人簽名認可後交由導師備查。
6. 實習成績及實習時數之計算由計畫主持人考核,於產學合作案結束後,交由各導師核計。
7. 國科會一般專題計畫、基礎案等計畫案不得列入計算。
三. 參與國內外設計工作營
1. 本系所舉辦(公告)之國內外設計工作營,學生報名參加,惟支薪之工作人員不得認列。
2. 學生參與一設計工作營,依工作營實際進行天數(設計講座、企業參訪等不得列入)計算之,最多可以實習1週計算。
3. 學生參加前填寫抵免實習申請表,經設計工作營負責主持教師簽名認可後交由導師備查。
4. 學生應確實達成上課教師的要求,完成設計工作營之各階段項目。
5. 學生應於設計工作營結束後,將成果彙集成報告,交由各主持教師考核。
6. 實習成績及實習時數之計算由主持教師考核,於設計工作營結束後連同報告書交由各導師核計。
伍、其它事項:
一. 學生實習時應注意服裝(公司、工廠制服)、儀容及工作場所之規律。
二. 作息時間悉依各公司之規定。
三. 實習期間如需請假,按各公司之規定辦理。請假期間不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四. 工作應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如有問題應隨時與實習指導主管連繫。
五. 隨時與導師或輔導教師保持聯絡。
六. 若需要實習證明書之學生,應在實習結束前,自行向實習單位主管洽詢並提出申請。
七.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八. 本規定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100年9月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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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gd-o-2018071508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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