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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細則
民國106年6月6日 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13年1月17日 系務會議修正

壹、課外實習目的:
本系針對大學部學生實施課外實習之目的,在於讓學生透過實習機會,驗證學校所學理論,鍛鍊實做技能,增進學習成效。

貳、實習方式與期間:
一. 學生於國內外企業進行實習,實習工作內容,應與設計領域相關。
二. 學生自大一升大二暑假(七月一日)起至畢業前止,於學期中或寒暑假進行短期實習,得以全職全時或部分工時方式實習,該實習時數累積時數達160小時,給予2學分;累計超過之實習時數與實習學分皆不予採認於畢業學分。
三. 學生可於大三下學期至畢業前止,在學期中以全職全時方式進行學期實習,且實習期間時數連續累計達720小時,給予9學分。該學期原訂必修課程學生需返校修課,個人返校修課期間需實習單位同意,且返校修課期間實習時數不予計算。
四. 全職全時實習之實習時數以每週工作40小時為上限計算。
五. 學生實習時數,由導師統計之。
六. 如學生實習學分達9學分以上,其中2學分得以認列為系訂必修學分、7學分得以認列為系訂專業選修學分,上述累計超過之實習學分皆不予採認於畢業學分。

參、申請與評分方式:
一. 學生應於實習前,填寫實習申請書及同意書,交至導師後,始可至該公司單位實習。
二. 學生每週(或滿40小時)應填寫校外實習週記一份,就實習內容、心得詳細書寫,送實習單位指導主管批閱。
三. 實習單位主管請每週(或滿40小時)考核一次,確實考核實習學生之勤惰及實習成效。並連同學生校外實習週記,寄 (送)回學校導師。
四. 實習成績計算,由學校導師依據學生校外實習週記、校外實習每週成績考核表、校外實習成果報告等實習相關資料評定。
五. 學校導師應安排輔導教師,於學生實習期間不定期前往各公司單位或其它方式進行訪問及輔導學生。

肆、其它事項:
一. 學生實習時應注意服裝(公司、工廠制服)、儀容及工作場所之規律。
二. 作息時間悉依各公司之規定。
三. 實習期間如需請假,按各公司之規定辦理。請假期間不列入實習時數計算。
四. 工作應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如有問題應隨時與實習指導主管連繫。
五. 隨時與導師或輔導教師保持聯絡。
六. 若需要實習證明書之學生,應在實習結束前,自行向實習單位主管洽詢並提出申請。
七. 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與相關表單,依據「大同大學學生校外實
習課程實施辦法」、「大同大學境外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
法」、「大同大學校外實習相關表格」、「工設系校外實習相關
表單」辦理。
八.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