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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訂定。

第二條 新聘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本系教評會審議︰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 發還)。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第三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代表著作形式分為「學術研究型」、 「教學研究型」、「作品展演型」、「技術應用型」。

第四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必須通過本校教師評 鑑,其四項加權總分及教學成績達70分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其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或成就證明等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始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師依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兼任教 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依前條各項規定但未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六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其送審之代表作品及成就證明或代表著 作需以本校名義發表。

第七條 申請以學術研究型者,以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發表一篇具審核機制之期刊論文, 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 至少發表二篇具審核機制之期刊論文。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發表三篇具審核機制之期刊論文。
四、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第八條 申請以教學研究型者,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與「教學歷程和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 二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三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教學研究著作」五篇(本)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四、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教學研究代表著作」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第2款之規定。
五、上述之「教學研究著作」其形式可如下:
(1)已出版公開發行之教育或教學相關之專書
(2)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得公開及利用之期刊)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3)於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出版(含以光碟發行)之教學實務研究論文
(4)符合與開授學科、教學場域有關,並有助學生學習成效之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第九條 申請以作品展演型者,以「代表作品與作品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發表下列作品件數
(1)環境空間設計作品:2件。
(2)產品設計作品:4件。
(3)視覺傳達設計作品:12件。
(4)多媒體設計作品:4件。
(5)時尚設計作品:8件。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發表下列作品件數
(1)環境空間設計作品:3件。
(2)產品設計作品:5件。
(3)視覺傳達設計作品:15件。
(4)多媒體設計作品:5件。
(5)時尚設計作品:10件。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發表下列作品件數
(1)環境空間設計作品:4件。
(2)產品設計作品:6件。
(3)視覺傳達設計作品:20件。
(4)多媒體設計作品:6件。
(5)時尚設計作品:12件。
四、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代表作品與作品成果報告」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2款之規定。
五、申請以作品展演型者,作品包括:環境空間設計(含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室內設計、景觀設計等)、產品設計(含產品設計、工藝設計等)、視覺傳達設計(含平面設計、立體設計、包裝設計等)、多媒體設計(含網頁設計、電腦動畫、數位遊戲等)、時尚設計(含服裝設計、織品設計、流行設計等)等相關類別,得選擇一類別進行升等申請。上述作品須為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實物照片、多媒體或模型等。若為產品設計類,繳交之作品須為已投入生產。

第十條 申請以技術應用型者,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為主體,應符合下列審查條件。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產學計畫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2篇(本) ,並取得該技術成果之相關專利。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以本校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3篇 (本) ,並取得該技術成果之相關專利。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至少以本校產學案主持人名義提出「技術應用成果報告」5篇(本) ,近五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申請等級期間,並取得該技術成果之相關專利。
四、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不論是否取得博士學位)若以「技術應用成果報告」直接送審副教授必須符合本條2款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研究人員、專案教師、專案技術人員之資格認 定、聘任、長服 務及休假研究等有關事項,由本系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提送院、校教評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審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 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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