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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招生相關事宜,設置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辦理本系學士班及碩士班招生入學各項作業。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由至少五位委員組成,系主任、前一學年度與當學年度之各招生承辦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徵求系上專任教師本人意願後擔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擬定招生策略。
(二)審議招生簡章內容,擬定招生辦法、招生名額、考試科目、加權比重、以及錄取方式。
(三)擬定招生作業流程。
(四)審議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
(五)處理或審議招生爭議或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六)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七)檢討及改進各項招生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委員對有自身利害關係之個案,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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