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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系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第一條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積極推動各項院務,發展本系特
色、與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品質,依「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
法」相關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本施行
細則之評分要點另訂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鑑工作由系教評會負責,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辦法如下:
一、各級專任教師於每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新進教師前三年及專案教師須
每年接受評鑑;在本校副教授以上年資達15年者,則每5年接受一次評
鑑。教師評鑑皆以最近各學年度之表現做為評鑑之基準。
二、評鑑未通過者,由本系協調並給予協助,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四條 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
鑑辦法」所規定之評鑑範圍自訂每一項之權重。每項總分100分(四捨五入取
至個位數),教學項目總分達70分以上且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達到標
準。相關計分辦法悉依「大同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鑑評分要點」進行。

第五條 本系配合設計學院評鑑時程提出確認接受評鑑之教師名單,受評教師須先自
評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交由系上彙整;教師評鑑通過系教評會初評後送交設
計學院審查。

第六條 由系主任召集系教評會委員召開院教師評鑑會議。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師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二、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決議。
三、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系教評會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受評鑑教師。
五、系教評會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第七條 受評時程期間,若有特殊狀況(如生育、重大變故、疾病等情形),可申請
延後評鑑,但以延後一年為原則。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未規定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系教評會備查,陳請院長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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