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初審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五、有關教師申復事項之審議。
六、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
認定。
七、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選舉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但副教授(含)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
二。本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
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
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
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
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
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
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
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
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予審議。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
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後,送請院教評核備、校教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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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工設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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