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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業設計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大同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初審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格之審查。
二、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有關教師復職、休假研究、延長服務、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之審查。
四、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五、有關教師申復事項之審議。
六、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七、有關違反教師法規定義務之評議。
八、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三條 本系教評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選舉本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但副教授(含)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系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六條 本系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七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本系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予審議。
第八條 本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院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後,送請院教評核備、校教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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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工設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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