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系碩士班實施辦法
民國89年12月26日 教學委員會通過
民國90年2月13日 系務會會議通過
民國91年2月4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1年2月25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7月29日 101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9月9日 97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2月26日 97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7月29日 101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法規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系優秀大學部同學繼續留在研究所就讀,以期達成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大同大學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校碩士班實施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系碩士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生入學後,修滿6學期後,得於每年8月31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並由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查核准。
第三條
審查後錄取之學生須於畢業前通過「專題實驗(一)」及「專題實驗(二)」。
第四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須於畢業學年度內參加本系碩士班入學甄試或考試,並經錄取。
第五條
通過者,研究所入學時辦理課程學分採認申請。大學部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學分可抵算研究所研究生應修學分(不含論文學分),抵免學分上限以學校學分抵免辦法為準。惟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依本辦法修讀之學生,須符合本系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之規定,方發給學士、碩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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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系碩士班實施辦法 20170918.pdf
(附件2) 補充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20140901
(附件1)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鼓勵應屆畢業生修讀本系碩士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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