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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8年6月4日 97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法規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依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置本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本系招生宣導策略及文宣之規劃與製作。
 二、擬訂及修正本系招生辦法、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執行方式。
 三、擬訂本系招生考試方式中口試、筆試及審查等進行方式及所佔之成績比例。
 四、審查本系招生簡章、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五、研擬本系各項招生考試之最低錄取標準及備取名額,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六、因應系務需要,本委員會兼辦理博士班資格考審查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輪流擔任。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每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及各項決議之執行,並須於系務會議中報告本會各項工作與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遇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招生考試,或有影響考試公平之虞時,委員應迴避該項招生工作。若系主任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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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70918.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