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借用與管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規劃與管制本系系館之空間與設備,特依據「大同大學場地借用辦法施行細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館空間(含教室、會議室)之預借,須親至系辦填表申請。
第三條
本系系館空間之預借對象以本系、教授或學生所辦理之活動為主,本系以外之校內外單位須填具「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借用申請表」,並須於活動前兩周前提出申請,方得受理。
第四條
本系系館借用單位如為校外單位,須由校內承借單位或教師代為申請且由校內承借者擔任聯絡窗口,俾人員進出管制及空間維護。
第五條
校內外單位空間預借場地以教室為主,特例情況則以專案處理。本系可視情況予以酌收清潔費。
第六條
本系系館空間預借採登記制,並依預借序使用,惟以下享有優先權使用,原已預借者須配合讓出,不得有議:
一、本校辦理或配合辦理之重大活動(如招生、校慶、考試等)。
二、本系辦理之各項會議與活動(如學術交流、競賽、講座等)。
三、期中考、期末考當周與前一周不予以外借。
第七條
本系系館借用期程分長期(學期制)與短期(臨時),規範如下:
一、長期預借: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公開登記,並公告登記結果。
(一)上學期:開學日起至下學期開學前一日止(含寒假)。
(二)下學期:開學日起至下學期開學前一日止(含暑假)。
二、短期預借(臨時)
(一)僅限預借當周與下周,須親洽系辦辦理。
(二)預借前須自行確認預借空間是否為閒置時段。
第八條
空間預借者於活動前半小時方得借用該空間之附屬公物設備(如門禁卡與空調遙控);如預借日為非上班日,借用人須於前一日親持證件至系辦辦理。
第九條
歸還預借空間前須確認已將全數設備關閉(如冷氣、數位講桌、照明設備等);如經查未關閉屬實者將予以勸導,惟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將予以停權一個月。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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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借用與管制實施辦法 20170918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空間設備借用與管制實施辦法(附件表單)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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