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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之規定,特設置「環保暨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
二、 安全衛生(含消防安全及輻射防護)相關措施規劃與督導。
三、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與督導。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環境保護方面
(一)、 研議環境保護政策、規章。
(二)、 研議環境保護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 研議空氣污染與噪音防治事項。
(四)、 研議廢水排放與實驗廢液貯留管理事項。
(五)、 研議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二、 安全衛生方面
(一)、 研議安全衛生政策與規章。
(二)、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三)、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在其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容器、運作場所及設施處,除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外,並標示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圖式及標示該危險及有害物之名稱、主要危害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廠商資料等。
(四)、 研議實驗室安全衛生定期檢查與管理暨災害調查處理事項。
(五)、 研議機械設備及物料之危害預防事項。
(六)、 研議職業健康檢查之管理與評估事項。
(七)、 研議消防、輻射防護及生物性污染之管理與安全事項。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 毒性化學物質方面
(一)、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相關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二)、 研議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 審議各教學研究單位申請購買毒性化學物質事項。
(四)、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使用、貯存及處理毒性化學物質事項。
(五)、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在其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運作場所及設施處,除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外,並標示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圖式及標示該危險及有害物之名稱、主要危害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廠商資料等。
(六)、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運作紀錄確實登錄,並應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七)、 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事項。
第四條 本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委員兼執行秘書:由環安組長擔任。
三、當然委員:學務長、總務長、總教官、各學院院長、健康中心主任及環檢實驗室負責人。
四、選任委員:由各系所、中心推派教師或職員一名。
   本會當然委員隨職務變動而更換。選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代理之。每次會議得依需要邀請本校各級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人員列席或報告。
第六條 本會對外得個別以大同大學環境保護委員會、大同大學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大同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行使職權。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訂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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