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學術機構防護委員會導則〕規定,訂定本校輻射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委員組織六至八人;主任委員由環境安全衛生組組長兼任之;除化學工程系(所)主任及與材料工程系(所)、貴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任教師中遴選,經本會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任職,修正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
並由該委員會指定一輻射作業管理監督人員,負責督導輻射防護
計畫執行及綜理。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6個月開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任之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輻射防護計畫,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 不定期召集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會議。
(三) 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各類應報告事項。
(四) 與輻射操作人員諮詢、檢討有關輻射防護事項
第五條 輻射作業管理監督人員任務如下:
(一) 輻射防護計畫有關規定之制訂、修訂與督導。
(二) 各類輻射案件申請及審查。
(三) 輻射意外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四) 輻射檢查紀錄之審查。
(五) 輻射安全訓練計畫之執行。
(六) 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計畫」規定或潛在輻射危
害之行為時的勸導、糾正、制止與呈報。
(七) 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環安衛委員會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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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9609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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