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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民國94年8月30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8月29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3月7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6月13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9月10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2月5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9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9月10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1月19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4月29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5月4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9月6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4月17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4月9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5月30日 宿舍會幹部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4月8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8月24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3月7日 宿舍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
在確立本校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管理要領,包括住宿申請、核配進住、退宿、內務生活、起居作息、環境衛生、考核及獎懲等,以為行動之準繩、樹立團體紀律,培養同學獨立自治能力,發揮正誠勤儉校風,輔導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宿舍安寧,建立優良讀書環境,期使以舍為家,術德兼修。
二、 住宿申請
(一) 大學部新生由學校寄發申請單,請於規定期限內向宿舍總導師提出申請,逾時視同放棄申請資格,並於報到前核配床位。
(二) 研究所新生於新生報到時,請依公告時間參加抽籤,抽籤後立即核配床位,逾時同學或備取生納入候補。
(三) 原住宿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次學年住宿,逾時視同放棄申請資格。【唯登記扣點超過一點(含)至十四點(含)的原住宿生不得申請,須俟後續有空床位時再依扣點數候補】
(四) 每次申請以一個學年為限,登記扣點亦以一個學年計算之。
三、 住宿核配標準
(一) 下列學生申請住宿,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享有優先分配宿舍資格,唯被勒令退宿者不適用本項。
1. 海外僑生、肢體行動不便學生。
2. 家中父母之一領有中度以上身障手冊,或是具有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證明者(非里長所開立之清寒證明)優先。
3. 五年一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須參加後補抽籤)及本校推甄錄取之研究生。
4. 居住於金門、馬祖外島及澎湖離島的學生。
(二) 學生申請住宿,依下列優先順序分配宿舍;同一順序而床位不足時,依抽籤或扣點決定順序,並分配之。(不含延長修業學生)
1. 現任或卸任宿舍幹部(滿一學年) 服務績效優異且未有違規紀錄的學生。
2. 未扣點的原住宿生,順序依加點多寡決定。
未有扣點紀錄的原住宿生 (若床位不足時,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原住宿生需優先列為候補名單,如床位仍不足則以抽籤決定順序)。
(三) 自動退宿學生,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住宿,且不適用前項規定。
(四) 凡經勒令退宿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
四、 複審及通知
(一) 審查委員 (召集人由學務長擔任,宿舍總導師、舍監老師為審查委員)依據「住宿核配標準」審定住宿資格及排定候補學生優先順序並通告。
(二) 宿舍總導師依據審定之學生分配寢室及床位,並將名單分送學務長、宿舍教官值勤室、舍監老師及公司大門警衛室各一份。
(三) 候補學生俟學生入住宿舍後視空缺,按下列優先順序遞補之【同一順序而床位不足時,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1. 復學生。(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2. 轉學生。(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3. 達退宿標準之原住宿生及北北基住宿生未達加4點者。(依點數排列選床位優先順序)
4. 延長修業且未扣點之原住宿生。(不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5. 其他原因申請住宿者(a.超過期限申請住宿、b.自動退宿)。
五、 進住、離校及退宿
(一) 學生經核准繳費後,向宿舍自治幹部辦理報到分配寢室床位進住,其寢室床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轉讓他人,經核可入住後,學生一週內未報到進住者視為自動棄權。
(二)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若有損壞遺失,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三) 住宿生因故退宿、休學或退學時,須先向舍監老師及宿舍總導師辦理退宿手續,住宿生及僑生申請退宿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送該項書面文件報請核准,方得遷出 。
(四) 退學或休學或因故退宿或嚴重違反住宿規定遭勒令退宿之學生,須於一週內( 僑生二週內 ) 遷出宿舍,如確因特殊事故必須延長時,須提出詳細事由,並委請導師、指導教授、系所主任簽名報經學務長核准。
(五) 凡退宿學生請至一樓安勤服務台領取離宿申請單,並依注意事項辦理。
(六) 患傳染病或精神失常之學生,不宜住宿舍,得令其停止住宿,俟其康復後,再行申請。
(七) 如須辦理住宿費用退費申請,則以宿舍總導師簽註日期為準,提出申請,並依住宿月數辦理核退住宿費(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八) 淨空或離宿時,須將個人寢具(如床墊)、自行購入之大型物品等(如電競椅、茶几)及垃圾帶走,不可故意遺留。

六、 寒暑假離校及留住(申請離舍外宿)
(一) 寒暑假期間留宿學生,皆須繳費方可住宿,並一律於新學期開學前五日內,將寢室打掃清潔繳清借用公物手續,遷出宿舍,其私有物品應自行處理,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二) 申請順序以現有住宿生優先,其次為下學期住宿生,延修生、非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生,最後為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生。
(三) 寒暑假期間住宿規定與學期中住宿規定同,申請登記繳費後,按分配寢室進住。
(四) 因事故無法歸宿,必須至學校網頁的宿舍管理系統登記外宿時間、電話、地點,若經查訪有外宿未登記者,按住宿規定辦理。
(五) 寒暑假期間經核准留宿者,由舍監老師或宿舍總導師重新編組,按指定宿舍寢室集中住宿,並須遵守宿舍一切規定,如逢宿舍有修繕或其他特殊需要時,應依指定位置遷移。
(六) 暑假申請住宿以月計算,暑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七) 寒暑假設置臨時住宿區,供短期住宿同學使用,限本校學生,並提出臨時住宿證明, 且經宿舍總導師核准,申請至臨時床位住滿為止。
計費方式:
1.暑假
日計:上限20天,$155/天
2.寒假
日計:上限10天,$155/天
七、 宿舍規則
本規定除實質上需要外並具修身之意義,住宿學生有義務與責任了解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宿舍申請、進住、離校及退宿手續,須依照規定辦理。
(二) 住宿生須遵從舍監老師及自治幹部之指導。
(三) 安勤人員及住宿學生幹部代表學校執行職務,學生應予尊重及合作。
(四) 遵守起居作息時間、門禁及會客規定。
(五) 活動中心、閱覽室、會客室、自習室及工作室,須共同遵照使用規定。
(六) 不得留宿外賓或親友同學。
(七) 男、女住宿生各須尊重彼此生活區,嚴格禁止擅入異性生活區。
(八) 宿舍內禁止吸煙、賭博﹝宿舍內除會客室、活動中心外,一律不得打撲克牌、下棋等。如違反者視同賭博論﹞、偷竊、飲酒等不良行為。
(九) 不得在寢室內存放及使用違禁及易燃物品。
(十) 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
(十一) 不得在寢室內點燃蠟燭、瓦斯爐、安裝電視、天線、電冰箱、電爐、電鍋、電湯匙或電壺等電熱器。
(十二) 因故外宿應登記外宿時間、電話、地點。
(十三)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爭吵鬥毆。
(十四) 每晚十二時後禁止使用洗衣機、脫水機、烘乾機,以免影響他人睡眠。
(十五) 隨手關燈、關水,晚間熄燈後應動作輕緩,不干擾他人睡眠或自修。
(十六) 往返他室應先敲門,獲同意始得進入。
(十七) 禁止在宿舍內穿木屐。
(十八) 按規定整理內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
(十九) 寢室內之清潔勤務,由全室學生輪流擔任,室長負責排定次序。
(二十) 遵守曬衣規定,不得在寢室或走廊晾曬衣服。
(二十一) 宿舍設備應愛惜使用,不得擅自移動調換,非自然損壞應負賠
償之責。
(二十二) 非經允許不得在宿舍內擅行掛貼畫相、傳單、標語、旗幟及其
它物品。
(二十三) 宿舍內禁止私設桌椅櫥櫃及其他他人之物品。
(二十四) 不得在宿舍內養寵物及擺設魚缸養魚。
(二十五) 走廊上不得放置個人物品。
(二十六) 住宿後欲更換床位,須於每學期期中考後一週內辦理。
(二十七) 住宿生所住房型為2-4人房,若因生活習慣等個人因素,造成1人住房達10天以上者,由住宿生於14天內自行找尋室友同住(補缺額),或繳納空床金額,無法填補者,該寢住宿生或空床位,將由宿舍主動安置至其他床位或調整活用,以維住宿公平。
八、 起居作息
(一) 每日起床後整理內務及清潔環境。
(二) 熄燈時間︰
1. 每晚十二時熄寢室大燈及公共區域照明,熄燈後可使用書桌檯燈。
2. 交誼廳燈光開放至晚間十一時三十分。
(三) 自習室除宿舍淨空關閉及公告暫停使用外,其餘時間開放二十四小時使用。
(四) 燈光管制由安勤人員執行,如安勤人員不克執行,應指定一人代為執行。
九、 門禁規定
(一) 宿舍門禁由安勤人員負責執行。
(二) 學生宿舍於每晚十二關閉,次晨六時開啟,連續例假日之假期結束日,夜間延長至一點關門。
(三) 宿舍關閉後欲進入宿舍,請依據「逾時歸宿同學進入宿舍」規定,打電話給值勤教官或公司警衛協助開門;有緊急事情需離開宿舍的同學,請各樓層舍監老師或請打電話02-25850164請值勤教官協助處理。
(四) 非本宿舍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
(五) 攜出宿舍之公私物品應接受安勤人員檢查有無違禁物品,以維護宿舍安全。
(六) 宿舍公物非經宿舍總導師或舍監老師核准不得攜帶外出。
十、 會客規定
(一) 會客時間:
平時:中午十二時至夜間十時。
例假日:早上八時至夜間十時。
(二) 非會客時間內,學生會客應在會客室晤談,不得進入生活區。
(三) 住宿生之直系尊親長及同性之二等親內,同性之本校同學於會客時間內,可經辦理會客持證進入生活區。
(四) 如因特殊事故必須進入宿舍者,請先經宿舍總導師或舍監老師同意後辦理會客登記進入(唯限同性)。
(五) 會客交談不得影響宿舍秩序。
(六)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會客室、禁止在沙發上打睏、睡覺或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七) 會客後請保持會客室之整齊清潔。
十一、 活動中心使用規定
(一) 器材借用︰
1. 向管理員借用娛樂器材,並當日歸還。
2. 嚴禁將娛樂器材攜入寢室,違者以偷竊論處。
3. 器材有遺失或損壞者,請照價賠償。
(二) 使用後請保持場地之整齊清潔,並歸還器材。
十二、 閱覽室使用規定
(一) 書報雜誌閱畢後,請按書櫃上標明之雜誌名稱放置。
(二) 書報雜誌請勿攜出,或任意撕毀破壞,違者以偷竊或蓄意破壞公物論。
(三) 交談請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影響宿舍秩序。
(四) 請隨時保持閱覽室之整齊清潔。
十三、 自習室使用規定
(一) 使用時請節約用電。
(二) 請勿以物品佔用座位,離座請勿超過半小時,以免影響他人使用權益。
(三) 請勿在內用餐。
(四) 保持安靜,討論請至會客室。
(五) 離座時請將桌椅歸定位,桌面保持乾淨。
(六) 最後離去者,請檢查冷氣、電扇及燈光是否關閉。
(七) 冷氣使用必須由安勤開啟及關閉,請勿自行操作。
十四、 浴廁使用
學生沐浴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進入浴廁應先敲門無人應聲始可進入。
(二) 愛護浴廁設備,不得任意移動或改變,破壞者應予賠償。
(三) 保持浴室清潔不得在浴室內便溺。
(四) 節約用水,用後立刻關閉水龍頭。
(五) 如廁應使用軟質易分解之衛生紙,以防阻塞。
十五、 曬衣規定
學生晾曬衣服規定如下︰
(一) 不得在寢室外走廊晾曬衣物,衣物請晾曬至曬衣場。
(二) 晾曬衣物應注意繫緊,避免風吹遺失。
(三) 曬衣設備須注意維護並保持清潔。
十六、 服務台電話使用規定
(一) 服務台電話只供外線留言及重要緊急使用,不作任何叫人轉接。
(二) 宿舍服務台電話︰
德惠宿舍:21822928轉7555。
國際學舍:21822928轉7589。
保全電話:0916531078。
十七、 郵件處理
(一) 住宿學生應以所住男女宿舍樓別,寢室編號為通信地址,並書明街路名稱、門牌號碼及郵遞區號,以便分發信件。
(二) 設置學生信箱,普通及限時信件發至學生信箱由收信人自取,掛號信件、電報及包裹,由安勤服務人員通知登記簽領。
(三) 宿舍地址︰
德惠宿舍:台北市中山區 104 德惠街三巷三號。
國際學舍:台北市中山區 104 德惠街七之一號。
十八、 安全規則
(一) 濕手避免操作電器及撥動電源,以防觸電。
(二) 避免在玻璃門窗前嬉鬧,以防撞破玻璃割傷體膚。
(三) 電梯途中故障被困,不可強行撥開梯門跳出,以免跌落電梯井,或電梯突然起動致生命危險。
(四) 嚴禁擅入鍋爐間,私自啟動瓦斯熱水系統。
(五) 沐浴時宜先放冷水再加熱水,避免燙傷。
(六) 外宿、外出儘可能將動向告訴室友、室長並至網路填寫外宿單,夜間外出結伴而行,避免落單,增加安全保障。
十九、 公共物品使用或寢室清潔規定
(一) 宿舍提供之設備有:
1. 個人設備:分配之房間,每人提供床位、書桌、檯燈、椅子、衣櫃、延長線、防煙袋、寢室大門鑰匙等各一。
2. 公共設備:冷熱開飲機、公用電話、接聽電話、旋轉式電風扇。
3. 收費設備:洗衣機、脫水機、烘乾機、販賣機(外包投幣式)、冷氣(使用IC卡)。
(二) 個人設備或公共設備損壞時,請告知該區幹部報修。
(三) 收費設備損壞時,請告知安勤人員。
(四) 入住學生至宿舍報到發放宿舍提供之物品時須繳交1,000元保證金,入住二天後未交保證金,每超過一天扣2點,七天內未交保證金者勒令退宿,待離宿時將所有宿舍所提供之個人物品繳回,並完成離宿手續。
(五) 宿舍提供之物品若有損壞遺失或淨空時寢室未清潔打掃乾淨,應依下列規定照價賠償或扣款。
1. 寢室大門鑰匙:50元/個人。
2. 衣櫃鑰匙:50元/個人。
3. 延長線:500元/個人。
4. 檯燈:1,000元/個人。
5. 防煙袋:50元/個人。
6. Switch:1,000元/全寢(含switch變壓器)。
7. 冷氣遙控器:1,000元/全寢。
8. 手電筒:100元/全寢。
9. 椅子:1,000元/個人。
10. 宿舍淨空或離宿時未將寢室清潔打掃乾淨,全寢室每人扣500元。
(六) 勒令退宿者、學期末或寒暑假住宿於公告住宿結束日最後一天起算,逾七日未填寫離宿申請單者、學期中因故離宿後七日內未填寫離宿申請單者,將全額沒收住宿保證金歸入學校公款。
(七) 冷氣使用說明如下:
1. 冷氣計費由讀卡支費。
2. 讀卡請勿刮傷或接近熱源、磁場。
3. 讀卡不得變造,違者依校規嚴懲。
4. 冷氣相關設備,因不當使用或人為因素破壞而致損壞,罰款30,000  元;並取消申請住宿權及勒令退宿。
5. 經發現擅自拆卸或更改冷氣讀卡機等跡象,當事人應照價賠償全新讀卡機乙台,並取消全寢室住宿資格。
6. 經發現冷氣使用有偷電跡象,當事人應照價賠償相關設備費用,並取消全寢室住宿資格及勒令退宿。
(八) 國際學舍自108學年度起,取消交換生(國、內外交換生,包含一年制、半年制及半年以下,各類短期交換生)收退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事宜,改收一次性清潔費新台幣500元。
二十、 網路管理辦法
依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所公佈之「大同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違者將停止使用網路資源並接受校規之處分。
二十一、冰箱使用及清潔規定
(一) 非住宿生請勿使用。
(二) 欲存放物品放置冰箱內,應在物品上標註姓名、擺放日期、房號。
(三) 為維護冰箱的整潔,每週四晚間10點冰箱物品需全部清空,以利清理冰箱。請住宿生於每週四晚間10點前,將冰箱內物品取回,若無取回且未依規定標註姓名、擺放日期、房號,則全部視為廢棄物處理。
(四) 若發現同學順手帶走或飲(食)用不是屬於自己物品,經查獲一律以偷竊論,予以勒令退宿並記過乙次,請同學不要違法。
(五) 請大家共同保持冰箱清潔,使用後請確實將冰箱門關閉。
(六) 請同學遵守以上規定共同維護冰箱品質,如有問題立即向各樓層幹部反應。
二十二、工作室使用規定
(一) 非住宿生禁止借用。
(二) 使用前請先至安勤處憑學生證辦理鑰匙借用,歸還鑰匙時同時將學生證歸還借用人。
(三) 若有非屬於工作室內之行為,如慶生等,將立即停止借用,並接受本辦法處分,借用人停止借用二個月並依宿舍管理辦法處分。
(四) 借用人有保管及清潔維護之責。
(五) 禁止飲食、大聲喧嘩及嬉戲。
(六) 離座時請將桌椅歸定位,桌面保持乾淨。
(七) 借用人離去者,請檢查電扇及燈光是否關閉,並將門上鎖,違者依宿舍管理辦法處分。
(八) 個人製作物品放置工作室,若有損壞,自行負責。
(九) 使用時請節約用電。
二十三、新增兩人或三人雅房使用規定
(一) 兩人或三人雅房住宿租期計算單位為6個月(2/1-7/31,8/1-1/31),申請時間同宿舍申請住宿公告時間。
(二) 兩人雅房住宿保證金為新台幣5,000元整,三人雅房住宿保證金為新台幣4,000元整,須於申請簽定後7日內繳清,逾期繳納則取消兩人雅房入住資格。
(三) 入住兩人雅房住宿者,若中途離宿(未滿6個月),則離宿者以每月新台幣7,000元計價收費,入住三人雅房住宿者,若中途離宿(未滿6個月),則離宿者以每月新台幣4,500元計價收費,並於1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四) 凡離宿學生必須還清所借公物與鑰匙,若有遺失或損壞公物須依宿舍管理辦法規定賠償,先由住宿保證金扣除,超出金額需補繳款。
(五) 寢室物品損壞,請自行於遷出前完成維修,或可委請宿舍幹部代送修(照
價賠償),其全部費用由當事人負責,絕無異議。
(六) 損壞部分(含寢室未清潔打掃乾淨,以下單位為新台幣):
1.延長線(500元) 2.檯燈(1,000元)3.寢室未清潔打掃乾淨每人扣300元4.冷氣遙控器(每人250元) 5.椅子(1,000元) 6.冰箱(5,000元) 7.冰箱未清潔每人扣300元。
(七) 離宿檢查時,若發現有其他公物損壞(如牆面,窗簾等)應照原價賠償。
(八) 其他相關住宿使用規定,同住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不足部份將適時補充之。
二十四、考核及獎懲
(一) 學生住宿表現由宿舍總導師、舍監老師、自治幹部分別考察,列為評定操行成績重要資料。
(二) 住宿學生違犯宿舍規則,除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採登記扣點方式,超過十五點者予以勒令退宿。補充規定如左︰
1. 學生行為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登記扣點,情節重大者依校規處理︰
(1) 不服從幹部及安勤人員指導者,輕者扣四點,重者扣八點。
(2) 不服從幹部領導且態度惡劣者,經舍監老師認定屬實,得依其犯規事項加倍處分。
(3) 擅自在寢室內炊膳者︰實物沒收保管並扣八點。
(4) 使用公共設備,未儘清理保養之責者︰扣四點,未按規定使用因而損壞者︰扣八點並照價賠償。
(5) 在寢室內點燃蠟燭、瓦斯爐、私自安裝使用電視、天線、電冰箱、電爐、電鍋或電壺等電熱器者實物沒收保管並扣八點。
(6) 有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之行為者︰扣四點。
(7) 不遵守自習室、閱覽室、工作室、及活動中心使用規定者︰扣二點。
(8) 故意破壞公物資料者︰扣三點。
(9) 未經請假夜不歸宿一次者 (不含假日)︰扣四點。
(10) 未經請假不參加集會者︰扣二點。
(11) 隨意棄置果皮紙屑者或未做好資源回收者︰扣二點。
(12) 隨意搬動公共物品 (書報、物品),而未歸位者︰扣二點。
(13) 未經核准遷移或互調寢室者︰扣八點。
(14) 逾時歸宿者:扣四點。
(15) 曠課時數達30小時者,扣六點;達45小時以上者,再扣十點。
(16) 在公共區域或走廊(包含網路線槽)晾曬物品或放置私人物品者,每次扣一點。
(17) 向安勤人員借宿舍房間鑰匙超過一天未還,一天扣一點。
(18) 學生資訊系統內個人照片於進住宿舍後七天內未上傳正確照片者,一天扣一點。
(19) 未經許可在宿舍內擅行掛貼畫相、傳單、標語、旗幟、海報及其他物品者:扣四點。
(20) 國際學舍之住宿生,不得在非上班時間(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 ~ 下午5時)進入八樓以下教學區,違者:扣四點。
(21) 不得擅自移動、調換宿舍相關設備,違者扣八點。
(22) 經舉發內務凌亂不整,複查後仍未改善或拒絕接受內務檢查者,扣二點。
(23) 經學校電算中心或北區區網中心,主動偵測到有下述行為:(1).網路攻擊行為,(2).侵權,(3).發送廣告信,(4).試圖非法入侵別人電腦的駭客行為,(5).其他影響網際網路使用,第一次口頭勸告並寫書面聲明,不扣點處分,第二次累犯,除寫書面聲明外,扣四點處分,第三次累犯,除寫書面聲明外,再扣四點處分,依此類推...。
(24) 宿舍關閉後經檢查未將寢室窗戶、電燈及電腦、延長線電源等個人或公用等電器設備關閉者:個人或全寢室每人扣二點。
(25) 住宿生在飲水機傾倒異物者,扣二點。
(26) 住宿生開啟女生樓層逃生安全門、鎖未關者,扣四點。
(27) 下列扣點項目可以「宿舍服務」銷點:
1.不遵守自習室、閱覽室及或活動中心使用規定者,以1次為限。
2.未經請假夜不歸宿一次者,以1次為限。
3.隨意棄置果皮紙屑者或未做好資源回收者,以1次為限。
4.逾時歸宿者,以2次為限。
5.向安勤人員借宿舍間鑰匙超過一天未還者,以1次為限。
6.學生資訊系統內個人照片於進住宿舍後七天內未上傳正確照片者,以1次為限。
(28) 在宿舍寢室內玩撲克牌、下棋、打麻將等,第一次扣四點,第二次扣八點,第三次勒令退宿。
(29) 在宿舍通風良好室外區域內吸煙含電子菸(例如:陽台或頂樓…等),第一次扣八點,第二次移請學務處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在宿舍通風不良室內區域內吸煙含電子菸(例如:浴室或廁所或寢室…等),移請學務處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若發現寢室內抽菸含電子菸但無法確認何人所為,則全寢扣點處分。
(30) 擅自移動或調換宿舍設備,扣四點,非自然損壞部分應負賠償之責。
(31) 自習室請勿以物品佔用座位,離座超過半小時(含)以上,第一次口頭警告並登記,第二次以上,每次扣二點。
(32) 工作室內辦理慶生等活動,第一次扣四點,第二次扣八點。
(33) 上一學期成績1/2學分不及格者,下一學期初扣二點。
(34) 未依宿舍公告或通知按時完成工作、上網登錄或上傳相關資料者,每逾期一天扣一點。
(35) 若寢室因用電不當出現跳電問題,該房全寢先預扣2點,找到違規當事者後,改以當事者被扣點。
(36) 於門禁時間委託友人、外送交付消夜,違反門禁安全扣四點。
(37) 一年級入住新生須參加宿舍入住說明會暨消防疏散演練(學年內至少乙次),未參加者扣一點。
(38) 各寢室未派代表參加宿舍期初、期末會議,全寢成員扣二點。以上會議未完成請假且無故缺席者,當事人扣二點。
(39) 其它未盡事項,依宿舍公告內容為準。
2. 學生有下列各項行為者,予以登記扣點並記過或勒令退宿︰
(1) 在宿舍內賭博、偷竊、鬥毆或飲酒者,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移請學務處辦理)。
(2) 晚間逾時返舍或離舍,爬圍牆、門、窗或氣窗者,第一次記過並登記扣八點,第二次則記過並勒令退宿。
(3) 識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則記過並勒令退宿。
(4) 擅闖異性住宿區者,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則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5) 對關閉之寢室擅自開啟進住者,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則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6) 住宿生留宿人員處分:
(7) 住宿生留宿非本校學生或親友者:住宿生勒令退宿;
(8) 住宿生留宿本校學生者:被留宿的本校學生依情節輕重移送學務處記申誡乙次至小過二次,住宿生依情節輕重扣四點至八點。
(9) 將床位轉讓他人者,勒令退宿。
(10) 非住宿生未經核准或辦理會客,擅自進入宿舍者,移請學務處依情節輕重記申誡乙次至小過二次處分。住宿生帶非住宿生及非本校生,未辦理會客進入宿舍,經查證屬實者:
A.進入者為本校非住宿生,第一次扣四點,第二次扣八點,第三次予以勒令退宿。
B.進入者為本校非住宿生且為異性者,第一次扣八點,第二次予以勒令退宿。
C.進入者為非本校生,第一次扣八點,第二次予以勒令退宿。
(11) 不服從舍監老師或宿舍總導師指導者,勒令退宿。
(12) 在宿舍內飼養寵物及擺設魚缸養魚者,扣八點,並於一週內將寵物或魚缸帶離宿舍,如未帶離者,則勒令退宿。
(13) 使用販賣機、洗衣機或烘乾機,不可使用代幣或作弊方式。經發現者: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14) 關閉寢室插座電源期間,若發現同學使用延長線連接電源,使用電風扇、電腦或相關電器產品,一經查獲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15) 使用任何方式,冒用他人IP上網,經查獲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16) 住宿同學,學期中若有一個月登記外宿次數超過十天(含)以上,以月計算,扣八點處分。
(17) 冰箱內物品,若發現同學順手帶走或飲(食)用,經查獲一律以偷竊論,予以勒令退宿並移請學務處記過乙次處分。
(18) 擅自進入別人寢室者,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則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19) 未經核准攀爬至宿舍頂樓水塔,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移請學務處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
(20) 住宿生於宿舍寢室內或公共區域等空間,不當使用電器用品或使用火燭及打火機等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或實驗物品等,造成危害或影響公共安全秩序者,經發現第一次登記扣八點,第二次移請學務處記過一次並勒令退宿(造成宿舍財損者,照價賠償)。
3. 學生行為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並勒令退宿︰
(1) 住宿生擅自招外人在宿舍集會者。
(2) 蓄意破壞宿舍之設備與公物者(含擅自移動固定式寢具)。
(3) 攜帶危險或違禁品入宿舍,造成重大安全危害者。
(4) 違犯校規情節嚴重者。
(5) 個人自知為政府法定傳染疾病者(如新冠確診者或快篩陽性或水痘等),應遵守政府防疫規範事項,若未遵守防疫事項並隱瞞參加宿舍或學校大型集會活動,造成傳染事實或疑慮或恐慌者,予以記大過並勒令退宿,並向政府單位舉報。
(6) 住宿生因故聚眾滋事或喧嘩或鼓動他人等不當方式,企圖或已影響他人住宿權益者。
4. 凡違犯宿舍規定合乎記大過以上(含)處分者得同時施以勒令退宿處分。
5. 學生行為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登記加點︰
(1) 當學期獲得尚志獎學金者,學期末加四點獎勵。
(2) 上一學期獲得品學兼優獎學金者,學期末加二點獎勵。
(3) 上一學期成績1/2學分不及格者,下一學期參加宿舍學習園 地加二點獎勵,另上一學期與下一學期被當科目減少二科目者再加二點獎勵。
(4) 上一學期有住宿且修習的科目沒有期中退選且期末各科成績均及格且沒有遲到、早退及曠課的大學部同學,於下一學期加兩點獎勵。
(5) 符合上列資格且同時擔任社團或系學會或學生會組長以上幹部者,於下一學期再加一點獎勵。
(6) 住宿生檢舉樓友重大不良行為,足以影響宿舍公共安全、秩序及衛生者,並查證屬實(人、事、時、地、物),視情節輕重加一至四點。
6. 為鼓勵住宿生多方參與社團及班級活動,陶冶性情及服務精神,學生行為如有左列各項之一者,予以登記加點:
(1) 擔任學生自治會相關幹部:學期末會長加三點、副會長加二點、幹部長(組長)加一點。
(2) 擔任系學會相關幹部:參與社團評鑑者,若評鑑績優者,學期末會長加三點、副會長加二點、幹部組(組長)加一點。
(3) 擔任社團相關幹部:參與社團評鑑者,若評鑑績優者,學期末社長加三點、副社長加二點、幹部長(組長)加一點。
(4) 擔任德惠社相關幹部:學期末經舍監老師及宿舍總導師依『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考核無不良紀錄,宿舍長、女宿舍長與副宿舍長加四點,各樓樓長加二點。
(三) 宿舍幹部表現不稱職經查屬實者,得依『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規定由舍監老師建議宿舍總導師更調,情節嚴重者,並令其退宿。
(四) 住宿生表現優良經查屬實者,得由舍監老師建議予以獎勵。
(五) 本辦法由宿舍幹部、舍監老師及宿舍總導師共同研訂,呈奉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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