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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學院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辦法

第一條 申請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教師,提供審議資料的有效期間以院內公告計算日前五年內為原則。

第二條 申請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教師,皆須填寫【獎勵人員傑出研究表現說明及申請機構推薦理由】,本表格依當年度大同大學公告表單格式為主。

第三條 審查標準說明
1. 經營學院之獎勵以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綜合成績,及國際學術之專業表現為評量標準。
2. 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申請人應提供研發處所認列或大同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中「大同大學教師歷年計畫案及論文專書」之五年內研究計畫與研究成果,並佐以跨領域研究及國際學術專業表現之詳細資料備審。
3. 納計之計畫需為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申請人擔任主持人之計畫,同時計畫執行期間之起始時間需介於審議資料有效期間內。
4. 審查標準為計畫加總計畫件數占40% (每件15分,總分最高100分)、計畫加總金額占20%(每新台幣15萬元5分,總分最高100分)、 研究成果占30%(計算點數參照研發處,總分最高100分,及跨領域研究和國際學術之專業表現占10%(依申請人所提出說明與佐證資料評分)。多年期計畫以每年一案累計,期間歸屬以計畫案起始日計算。

第四條 每月補助額度級數依當年度學校公告資料為主。
第五條 申請獎勵措施條件之重點及執行步驟。
1. 依審查標準完成統計後,由院內主管召開行政會議討論獎勵級數及人數分配。
2. 請符合資格老師填寫申請應繳交資料;再由院內主管召開院內行政會議審查,並依各申請人得分轉換為序位後,確認各級獎勵推薦名單。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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