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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學院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審查辦法

第一條 申請國科會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教師,提供審議資料的有效期間以院內公告計算日前五年內為原則。
第二條 申請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教師,皆須填寫【獎勵人員傑出研究表現說明及申請機構推薦理由】表格。
第三條 審查標準說明:
一、 經營學院之審查以學術研究、產學研究,以及學術期刊發表等專業表現之綜合成績為評量標準。
二、 申請者應提供研發處所認列或大同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中「大同大學教師歷年計畫案及論文專書」之五年內研究計畫與研究成果,並附上佐證資料備審。
三、 納計之計畫需為申請者擔任主持人之計畫,同時計畫執行期間之起始時間需介於審議資料有效期間內。
四、 審查標準為計畫加總件數占40%(每件15分,總分最高100分)、計畫加總金額占20%(每新台幣15萬元5分,總分最高100分)、研究成果占40%(計算點數參照研發處大同學教師研究發展績優獎勵辦法 ,總分最高100分)。多年期計畫以每年一案累計,期間歸屬以計畫案起始日計算。
第四條 補助名額與每月補助額度級數依當年度學校公告資料為主。
第五條 獎勵優秀人才補助之申請,由申請者繳交申請資料,再由院內主管召開
會議審查,並依各申請人得分轉換為序位後,確認各級獎勵推薦名單。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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