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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經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 大同大學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課程品質、教學效果及展現發展特色,依據大同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立本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其他委員成員如下:本院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推選課程委員會委員一人,學生代表一人。當然委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另得遴聘校友或學界、業界代表二至三人為特聘委員,由院長聘任之。教師於該學年度將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委員,當選為推選委員後被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者,即喪失資格,並補選遞補之。當然委員因公差假,不克參加會議時,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
三、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院內新設系所之課程之審議。
(二)院內各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評鑑。
(三)院內跨系所課程之審議。
(四)院內學程規劃之審議與評鑑。
(五)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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