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8年6月18日 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2月25日 經營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特依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本院招生宣導策略及文宣之規劃與製作。
二、 協調及監督本院招生簡章、招生工作之進行。
三、 審議或裁決本院內系所重大之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四、 本院其他有關招生之重大及改進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及各項決議之執行,並須於院務會議中報告本會各項工作與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系務會議就該系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會議。除出席委員外,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教職員或學者專家列席討論。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遇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招生考試,或有影響考試公平之虞時,委員應迴避該項招生工作。若院長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V 1 1(0990225).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