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院為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特依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本院招生宣導策略及文宣之規劃與製作。
二、 協調及監督本院招生簡章、招生工作之進行。
三、 審議或裁決本院內系所重大之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四、 本院其他有關招生之重大及改進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及各項決議之執行,並須於院務會議中報告本會各項工作與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系務會議就該系專任教師中推選產生,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餘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會議。除出席委員外,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教職員或學者專家列席討論。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遇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招生考試,或有影響考試公平之虞時,委員應迴避該項招生工作。若院長因故應迴避招生工作,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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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經營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V 1 1(09902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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