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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招生規定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以下簡稱項) 本校為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以下簡稱項) 本校為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以下簡稱項) ,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項考試為單獨辦理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擬定招生簡章。招生相關事務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處理。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方式、應繳資料、考試方式、考試日期、同分參酌順序、放榜公告、成績複查及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招生簡章應於受理報名二十天前公告。
第四條 報考資格為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第五條 本校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其招生名額以招生學系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報教育部核定後辦理。
第六條 辦理本項考試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情形做適性規劃。考試方式得以書面審查、筆試或面試等,由各學系自訂,並明列於招生簡章內。
第七條 錄取原則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 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招生簡章規定。
四、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五、 本學程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討報告 取者,應另檢附招生討報告 ,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八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以成績是否登錄錯誤、加總錯誤、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亦不得要求檢視。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第九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至遲應於放榜後十四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
申訴。本校招生委員會對於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收件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條 迴避原則:
一、 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
二、 參加試務工作之人員,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該次考試,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十一條 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前項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經費收支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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