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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際輔系修讀辦法

第一條 本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訂定大同大學校際輔系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際輔系係指學士班學生跨校修讀他校學系為輔系,並經主修學校學系及他校修讀學校學系同意。
第三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其申請時間、申請資格、申請修讀時間、修讀科目、學分數及因故未能修讀時之處理,應依他校修讀學校學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得自二年級起,在修業年限內,選修至少二十學分作為輔系應修之課程。每人至多選定他校一個學系為輔系。
第五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其已修讀之課程,應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且每學期所修本校主修學系與他校修讀輔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其修讀課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退學標準時之處理,應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因故不願繼續修讀,經主修學系及他校修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准予放棄修讀輔系。經核准放棄輔系者,其他校修讀輔系之科目與學分,其原則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其抵免科目之認定,由主修學系審核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修讀輔系,因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仍無法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八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得自二年級起提出申請。申請修讀輔系,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加退選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取得輔系資格後,於每學期加退選課程期限內,依本校「大同大學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經相關學系同意選修輔系課程。
第九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在修業年限內,應依本校「大同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修讀學系所規定二十學分之科目作為輔系應修之課程。
第十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之科目如與主修學系之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本校輔系科目,應在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規定之學分。
第十一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因故不願繼續修讀,經主修學系及本校修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送交兩校教務處備查。其已在本校修讀之科目是否視為主修學系選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修畢校際輔系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經所屬兩校審查符合主修學系及校際輔系學系畢業規定者,應於學位證書登載修讀輔系學校及學系名稱。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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