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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榮譽講座教授敦聘辦法

第一條 為延攬具學術研究、專業成就與校務發展實務成效卓著並認同本校教育理念與宗旨之退休教授,特訂定「大同大學榮譽講座教授敦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本校得授予榮譽講座教授榮銜:
一、 曾受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對於本校校務發展及規劃貢獻卓著。
二、 於學術或專業領域獲有崇高聲譽及成就。
三、 為國內外著名學者、專家或社會傑出人士,對於本校校務發展貢獻卓著。
第三條 榮譽講座教授之敦聘,由各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遴聘本校資深教授或學者專家代表五至七人組成榮譽講座教授審查委員會,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以審議敦聘事宜。
第四條 榮譽講座教授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校長中止其聘期:
一、 聘期中有重大事由致無法續擔任本職務者。
二、 其他有確定事實足認其已不適任本職務者。
第五條 榮譽講座教授為無給職,亦無授課義務。
第六條 榮譽講座教授為從事本校研究及著作撰寫工作期間,得向聘任之院級單位逐年申請研究空間。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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