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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二、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學生傷病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並有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定審查通知單,有效期間內於入學後皆可申請,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給新臺幣二萬元;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 學生父、母或負擔學生主要生活費用之同戶籍監護人,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並有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定審查通知單,有效期間內於入學後皆可申請,並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父母或監護人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父母意外雙亡者,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三) 其他家境特殊清寒、中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依原核給金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 其他特殊事故且亟需慰助者,依個案核發新臺幣二千至五萬元不等金額。
(五) 原則上同一情況以一次為限,但得視個案特殊情形分期或固定期發放,但總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三、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課外組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 所需經費由本校就學獎補助款預算或其他經費支應。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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