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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本校為協助學生及其家庭因遭逢事故,予以適切之救助,特訂定「大同大學緊急紓困助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不包括交換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三、 申請須備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
(三) 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 3 人 最近 1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若當事人死亡「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四) 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本助學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學生本人:
1. 傷、病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且有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定審查通知單,核給20,000元;
3. 死亡者,核給10,000萬元。
(二)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1. 傷、病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5,000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且有全民健康保險局核定審查通知單,核給20,000元;
3. 父、母或監護人一方死亡者,核給20,000元,父、母意外雙亡者,核給40,000元。
(三) 其他家境特殊清寒、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依原核給金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 其他特殊事故且亟需慰助者,依個案核發2,000至50,000元不等金額,視個案特殊情形單次或分期發放。
(五)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五、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 經費來源:教育部學產基金、本校就學獎補助款預算或其他經費支應。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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