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職員工年終工作獎金發放要點
一、 為安定本校教職員工生活,特訂定本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發放對象、計算標準與年資計算,分別說明如下:
1. 以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仍在職之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與校內經費聘任人員為發放對象。
2. 以教職員工該年度12月份所支領基本薪資(教師以「月支數額、學術研究費及調整值」等薪資名目;職工以「月薪、職加、研究津貼1、研究津貼2、薪資與經常性津貼」等薪資名目)為基數;該年度擔任主管者,另按實際擔任主管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另加計主管加給之合計數額為基數。
教師原則上發給1.5個月基數之年終工作獎金,其中0.5個月基數之年終工作獎金授權由所屬學院院長、教學中心主任,依每學年/年度教師自述表中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四個面向進行評核。
職工原則上發給1.5個月基數之年終工作獎金,其中0.5個月基數之年終工作獎金由單位主管依其所屬同仁表現進行個別的單位評核。另職工於當年度內具有特殊表現者得由單位主管專案敘明理由提出。
年終工作獎金經人事室彙總後,呈校長核定後發放。
發放金額但仍視當年度董事會通過的預算彈性辦理。
3. 教職員工因故申請留職停薪時,該年度12月31日前仍未復職者,即停發當年年終工作獎金。唯申請通過育嬰留職停薪者則按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計算,依比例核予年終獎金。
4. 教師辦理休假研究時,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折半計算。
5. 教師評鑑成績結果未達標準者,得減少其年終工作獎金。
6. 教職員工無故缺席重要會議或活動者,得減少其年終工作獎金。
7. 職工當年度考核受申誡或小過之懲處時,得減少其年終工作獎金;受兩次大過以上之懲處者,得停止發放其年終工作獎金。
8. 專案計畫人員轉任改以校內經費聘任之人員,按其實際當年度以校內經費聘任之月數比例計算。
9. 離職後再任人員,以其再任後之實際在職日數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10. 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得合併計算,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以加總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依當月天數按比例計算。
三、 年終工作獎金原則上於農曆春節前一週一次撥入同仁薪資帳戶內。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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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職員工年終工作獎金發放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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