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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職員生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教職員生從事學術研究之行為,特訂定「大同大學教職員生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係指本校教職員生因論文、創作、著作、作品、展演、書面報告及技術報告或其他學術成果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有造假或變造之不當行為者。造假係指虛構或偽造不存在之資料,或是論文由他人代寫、剽竊他人或替他人創作研究成果。變造係指不實變更資料。
二、 抄襲他人著作,引用他人著作、研究資料、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情節重大者或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
三、 參與研究案未註明研究團隊且未經其他研究人員同意而自行對外發表,將研究資料或成果據為己有,嚴重影響該研究案其他研究人員權益。
四、 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
五、 隱匿其部分內容已為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且未適當註明。
六、 偽造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
七、 本人或經由他人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
八、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專案調查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三條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之檢舉人應以真實姓名、電話及聯絡地址,提出檢舉書,並應具體指明檢舉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送研究發展處受理。
若由本校依職權發現者,由研究發展處主動處理之。
第四條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依個案專業領域推薦校內外公正專家學者五至七人,呈校長核定組成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專案調查小組委員與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 有指導關係之師生。
二、 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 學術合作關係者。
四、 相關利害關係人。
五、 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者。
第六條 專案調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會議,開會時以不公開方式處理。各委員須親自出席,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對於檢舉案內容、會議過程或決議均應予嚴格保密。
第七條 專案調查小組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調查:
一、專案調查小組交付檢舉人書函予被檢舉人,被檢舉人須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辯,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
二、專案調查小組會議得請當事人及關係人(校內外人士)列席或提出書面答辯說明。
三、專案調查小組得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另送請校內外專業領域公正學者二位以上,就被檢舉人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進行審查。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並尊重其專業領域之判斷。
第八條 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審議完成時,如查證屬實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時,應做成具體決議及處置建議方式簽請校長核定,並將審理結果與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並提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所獲獎項、追回部份或全部獎勵及補助經費。
三、一定期間內停止申請及執行本校計畫、申請及領取校內各類獎勵或補助經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五、其他停權措施。

第九條 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成立時,應視被檢舉人身分,併行通知相關單位或會議進行後續處分:
一、被檢舉人為專任教師時,審查結果應送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如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另依「大同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理。
二、被檢舉人為職工時,審查結果應送本校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
三、被檢舉人為學生時,審查結果應送所屬學院及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如涉及學位論文另依「大同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經教育部或科技部審定後函送本校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其身分逕付本校前項相關委員會辦理。
各決定後將決定、理由、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學校名義採書面方式發文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單位。
第十條 教職員生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專案調查小組查證,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教務處應將調查結果以學校名義採書面方式發文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並副知被檢舉人所屬單位。
第十一條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第十二條 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時,除另有新證據外,同一案件不重覆調查、審定。
第十三條 被檢舉人對本校審定結果如有不服,依被檢舉人身分向本校相關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或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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