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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民國91年2月1日 修訂施行
民國94年8月29日 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對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應一本愛護青年之旨,審查事實,力求慎重,期收鼓勵之效。

三、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以九十五分為滿分。超過九十五分者,另案獎勵之。
學生操行成績等第,分為五等:
(一) 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二) 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及格。
操行成績不滿一分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四、評分人員及評分之權責:
(一) 大學部學生:
1. 系主任:得增減操行成績二分。
2. 導 師:得增減操行成績四分。
(二) 研究所學生:
1. 所長:得增減操行成績二分。
2. 導師:得增減操行成績四分。

五、操行成績基分為八十二分,加減下列各項分數後,即為操行總分:
(一) 系所主任及導師之加減分數。
(二) 重要集會出席之加減分數。
(三) 平時獎懲之加減分數。
(四) 評審會之評分。

六、平時獎懲其加減操行分數標準如下:
(一) 記大功者一次加七‧五分。
(二) 記功者一次加二‧五分, 記功三次等於記大功一次。
(三) 記大過者一次減七‧五分。
(四) 記過者一次減二‧五分, 記過三次等於記大過一次。
(五) 嘉獎 (警告) 一次加減一分。

七、學校教職員,對學生操行成績,得列舉事實,以書面提供擔任評分老師之參考。

八、 學生之獎懲依據,按照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學務處於操行成績評定作業完成後,得依需要召集學生事務會議及相關人員對已列為丁等成績之學生舉行複評會議。複評會議時,可依據事實,對已評定之成績作增減之調整。

十、學生在一學期內,曾受計大過處分者,雖經獎懲相抵消及師長加扣分後,不論其得分是否已達優等標準,均不以優等計算。

十一、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期之操行成績基準分,以操行評審會決議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1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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