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課程之品質及教學效果,特依據大同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置材料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本系課程整合、規劃、研議與審議。
二、本系課程評鑑之研議與規劃。
三、本系學程課程之審議。
四、其他相關課程之決議與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委員若干人,由本系教師代表五人;學生代表一人。另得遴選校外學者專家、產業界或畢業校友代表二名(由教師推薦,系主任擇聘之)。
第四條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之。每學期至少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應提交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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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材料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70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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