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
為確保本校研發成果運用符合公平及效益原則,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制定本校「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相關權責單位為本校研究發展處,負責訂定管理機制與規範,受理或管理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與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負責爭議案件內外部通報等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
一、當事人:本校研發成果創作人、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承辦人、技術移轉決行人員。
二、關係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等親以內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當事人及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適用範圍,為本校辦理政府單位之委辦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運用,包括經濟部科專研發成果之運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包括: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校或承接本校技術移轉業者之任用、升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研發成果運用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當事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七條 當事人執行研發成果運用時,倘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主動填報「大同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表」,向研究發展處揭露,並應自行迴避或促請關係人迴避,不得參與研發成果運用之談判。
第八條 研究發展處得對運用學校資源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進行了解,如發現或經檢舉,有本辦法所述利益未迴避之爭議案件,應簽請校長依個案成立「利益衝突與迴避調查小組」 (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審議與調查。調查小組由校長指派校內相關專長教師3~5人擔任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九條 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公開,並應通知當事人說明或陳述意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查結果,並陳請校長核定。調查結果應記載小組成員姓名、職稱、完成日期、有無利益衝突等相關事實、證據及理由;如當事人確有利益衝突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情事者,應一併提出本研發成果運用案之後續處理方式及當事人懲處或相關處置建議。小組成員與當事人間若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之當事人、關係人,應自行負擔因此所衍生之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政府法規負擔行政與民、刑事責任。如當事人為教師身份,校內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如當事人為職員身份,校內應通報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若認屬重大案件,研究發展處應通報原出資機關或相關單位依法處置。
第十一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本辦法揭露之個人資料,僅使用於本辦法實施範圍內,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訂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相關作業,依本校「大同大學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進行監督稽核,資訊揭露與相關文件,由研究發展處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研究發展處應辦理適當教育訓練課程,或於重要會議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宣達,以加強本校教職同仁對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之認知與瞭解。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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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_10603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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