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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資訊安全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充分發揮資訊安全管理功能,依據教育部所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設立「大同大學資訊安全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大同大學資訊安全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
一、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資訊安全管控機制。
二、 督導並落實各項資訊安全政策及工作。
三、 稽核校內資訊安全。
四、 資訊安全事件通報、緊急應變及危機處理。
五、 規劃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六、 其他資訊安全事項之協調處理。
第三條 本會置「資訊安全長」一人,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擔任之,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委員5-9人,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資訊工程系主任及資訊經營系主任擔任之。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資訊安全負責人兼執行秘書」,行政及技術相關事宜由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得請資訊安全相關人員列席報告及說明。本會視需要另聘校內外資訊安全專長或具有資訊安全證照之專業人員為顧問。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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