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外語教育中心
工程學院
工程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機械工程學系
材料工程學系
生物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資訊學院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研究所
經營學院
事業經營學系
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教育部「大學校院辦理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審核作業要點」訂定大同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學程單獨辦理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擬定招生簡章。招生相關事務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處理。
第三條 報考資格為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且男生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並符合招生簡章規定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本學程招生入學考試。
第四條 招生班別及名額經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招生班別之課程設計須對焦產業需求,培養跨領域人才,以促進就業或強化職場能力為導向。
第五條 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等多元評量方式進行。
前項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等,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 有關招生班別、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複查、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明訂於招生簡章中,並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七條 本學程錄取原則如下:
一、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三、 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招生簡章規定。
四、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五、 本學程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註冊後報教育部備查;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八條 考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疑問,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申請複查。成績複查以成績是否登錄錯誤、加總錯誤、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亦不得要求檢視。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第九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至遲應於放榜後十四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招生委員會對於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收件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答覆,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條 迴避原則:
一、 辦理招生試務工作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各項試務應負保密義務。
二、 參加試務工作之人員,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參加該次考試,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十一條 考試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前項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本學程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學士證書上須加註「學士後○○○學程」字樣。
第十三條 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1050224.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