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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一、	本校為培育人才,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育部勞動權益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教育部獎助生權益處理原則),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指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包含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工讀生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分為「獎助生」與「勞僱型」兩類如下:  
(一)	「獎助生」兼任助理:係指本校學生依教育部獎助生權益指導原則明訂為:「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二)	「勞僱型」兼任助理:係指本校學生依教育部勞動權益處理原則第六點,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屬僱傭關係者;其認定原則,依勞動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勞動部指導原則)辦理。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獎助生」或「勞僱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三、	獎助生兼任助理之定義如下: 
(一)	研究獎助生係指參與本校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研究活動,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其範疇及規範如下: 
1.	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	前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	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	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係指本校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動。 
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學生參與學習活動之權益,本校應予規範保障。學生如參與具危險性學習活動時,教師應落實安全保障。 
四、	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產出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	前款報告或論文,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獎助生與指導教授間,應事先就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或簽訂契約。 
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之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人亦有被認定為共同發明人之可能。 
五、	「獎助生」兼任助理對於學習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大同大學學生申訴制度辦法」提出申訴。 
六、	「勞僱型」兼任助理從事學校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	本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間之權利義務除依教育部勞動權益處理原則、勞動部指導原則及本要點外,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二)	本校(計畫主持人、教師、各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契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三)	前項人員應自行負擔之保費及自提之勞工退休金,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代為扣繳。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責。 
(四)	為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兼任助理於執行「勞僱型」工作前,須於人事室納保系統登錄資料,由人事室完成加保程序。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其個人權益受損,包含勞保各項給付等,概由當事者自行承擔。 
(五)	兼任助理工作酬勞之給付,依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核發,但因補助機關尚未核撥經費等特殊原因者,從其約定。惟不得預扣工作酬勞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	「勞僱型」兼任助理於聘僱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	應依工作時間出勤,親自簽到退,並記錄工作內容,違者議處。 
2.	應接受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 
3.	於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4.	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權,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5.	如因特別事由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規定告知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經其同意並辦妥移交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未依規定辦理,逕行離職,致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七)	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於聘僱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	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職。 
2.	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在不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下,得為工作之調整。 
3.	僱用兼任助理,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得有就業歧視。  
4.	相關請假及差勤,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相關單位主管依本校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除因工作性質特殊,無法具體記載出勤時間之兼任助理外,其餘人員之出勤、工作紀錄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八)	「勞僱型」兼任助理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學生為著作人,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亦即本校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專有權利,著作人格權仍屬學生所有。本校行使著作財產權時,應注意避免侵害學生之著作人格權,或於事前依契約約定學生對本校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前項研究成果之專利權之歸屬,得由雙方合意以契約約定之;未約定者,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  
七、	「勞僱型」兼任助理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大同大學學生申訴制度辦法」提出申訴。對於前項申訴處理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八、	本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如附表。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大同大學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 
(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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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W-A1402-006大同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處理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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