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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教學卓越獎勵辦法


第1條 宗旨
本校為鼓勵教師投入教學活動,提昇教學品質並樹立典範,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教學卓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獎勵事項
1. 教師教學優良,普獲肯定。
2. 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創新課程設計或推動教學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3. 教師規劃、執行教學提升相關計畫,績效卓著。
4. 其他提昇教師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事項。
第3條 評選與審查作業。
1. 本校教師教學卓越獎勵每學年評選一次,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指定八位專任教師共同組成「教學獎勵評選委員會」,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評選作業,參與遴選候選人及候選人所屬教學團隊成員,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2. 審查作業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為評選委員之書面審查會議;複審為公開形式,由候選人現場報告並回應委員提問。
3. 審查項目為課程設計、教材教法、學生學習以及其他教學優良等事蹟;評分比例依據當年度公開徵件的辦法為原則。
第4條 頒發獎項。
教師教學獎項設有「教學優良」、「教學創新」、「數位教學」及「全英語授課」四類,「教學創新」、「數位教學」及「全英語授課」得以教學團隊方式申請。獲獎者除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金,得以彈性薪資方式撥給。
每一獎項之獎金額度由「教學獎勵評選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校長核定之。(教學團隊獲獎獎金依申請書記載之貢獻比例撥給。)
第5條 獎勵名額
「教學優良」、「教學創新」、「數位教學」及「全英語授課」獎項名額合計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八為原則。教學團隊獲獎,僅列為一得獎名額。
第6條 候選人條件
候選人須為本校專任(案)教師,並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在本校任滿三年以上,且於遴選的前二學年內有連續任教事實,並提出前一學年度符合遴選資格之事證。
2. 各類獎項說明如下:
(1) 「教學優良」申請人任教科目之學生教學評量平均成績應在所屬教學單位的平均分數以上、指導學生學業或專業競賽之成果卓越,或具特殊教學貢獻者。
(2) 「教學創新」申請人應提出運用創新教學策略與教學方法、多元評量方法或教材教具之研發,且對學生學習有具體成效者;或獲政府公部門、各大專校院辦理之校級創新教學相關競賽獎項等事證。
(3) 「數位教學」申請人應提出實施線上同步或非同步教學、製作數位多媒體教材,並能善用數位資源、教學平台或新科技,且對學生學習有具體成效等相關事證。
(4) 「全英語授課」申請人應提出授課內容以英語教學方式授課,包括使用英語教材、講授及討論,並有效提升學生英文能力以及師生國際視野等相關事證。
3. 推薦資格:所屬學院或教育中心推薦、本校專任(案)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前一學年度通過「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政府公部門補助之教學改進或其他人才培育計畫者可自薦直接參選。
4. 「教學創新」、「數位教學」及「全英語授課」得以所提課程之教學團隊主持人為候選人代表,惟推薦人不得為該教學團隊成員。
5. 未盡得獎義務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第7條 受理推薦及徵件作業
每年受理推薦及徵件時間由教學發展中心公告。申請人必須於規定時程內繳交「推薦申請及同意函」及「符合教學優良、教學創新、數位教學或全英語授課之相關附件」。
第8條 得獎義務
1. 獲獎教師須協助及參與相關教師研習活動,分享經驗與心得、舉辦教學觀摩、錄製教學示範課程、擔任新進教師教學示範、錄製資料提供本校宣傳使用等。
2. 獲獎教師須於當年度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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