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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教師教學卓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校為表彰及肯定教師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教學卓越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教師教學卓越獎勵每學年度評選一次,獎項名額合計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七為原則。
第3條 候選人基本資格
一、 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教學優良之專任教師,且熱心教學並指導學生學業具成效。(年資採計至遴選作業當年度7月31日)。
二、 前二學年度未曾獲選教學卓越教師者。
三、 遴選該學年度上、下學期所教授之課程,凡教學評量填答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課程,其分數均須達四分以上,且教師個人教學評量總平均成績應高於所屬教學單位之平均成績。
第4條 校級教學獎勵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一、 校級評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兼任,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八名委員由校內教師代表及校外專家學者擔任。
校內教師代表由教學發展中心就曾獲教學卓越教師且非候選人中提名,經教務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圈選遴聘;校外專家學者由教務長推薦,簽請校長圈選遴聘之。
二、 校級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
第5條 評選程序
一、 初選階段
各系所(中心)依規定擇優推薦適任人選進入複選程序。
二、 複選階段
(一) 資料複核:由教學發展中心複核申請者資格與備審資料。未符合申請資格或資料不完整者,不予進入複選;符合規定者,進入複選程序。
(二) 校級評選:召開校級評選委員會,委員進行綜合評比,於獎項名額內遴選獲選教師;其教學表現特別優異者,得列為特優,其餘列為優良,必要時得決議獎項從缺。
第6條 得獎義務
一、 獲獎教師應積極參與教師專業成長社群、協助錄製教學影片、配合出席相關教師研習活動並分享經驗。
二、 鼓勵獲獎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或中央部會教學相關計畫。
三、 未盡得獎義務者四年內不得申請。
第7條 獎金額度由校級評選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校長核定之。獲獎教師之表揚,由學校安排於校慶典禮或校級會議場合,公開頒發獎狀。
第8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專案計畫支應,並以彈性薪資方式撥給。
第9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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