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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為落實本校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安全措施規定,設置大同大學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
(一)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 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 本校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 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 本校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 其他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 本會由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及院級教學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另得由校長指定委員一至三人,委員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之。
四、 本會由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個資保護長)負責督導、召集及主持會議,另由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擔任本會執行秘書兼本校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
五、 本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統籌各項個人資料保護作業原則規劃事宜,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由一級行政單位及院級教學單位各推派一人(兼任該單位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組成。
六、 本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稽核小組,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稽核事宜,由本校校務稽核小組人員組成,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受過個人資料保護專業稽核訓練之人員參與協助。
七、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具法律背景或專長之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出(列)席。
八、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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