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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資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大同大學電資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97.3.24.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3.27.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教評會通過
97.4.10.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8.9.1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8.12.17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2.09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大同大學電資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本院專任教師教學、研究、 輔導與服務水準,提升教師榮譽,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特訂定本評鑑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應自98學年開始分三年接受一次評鑑,其後並應自前次評鑑通過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鑑。年數之計算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不包括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借調期間,但女性教師於評鑑期限中懷孕生產者期限每次得延長一年。
第三條 各級專任教師自前次評鑑通過滿三年或新進教師任教滿三年應接受預評,其結果提供受評教師參考改進。
第四條 教師評鑑之實施,由系所受評教師填寫「大同大學電資學院教師評鑑表」計算分數,並提供符合之資料予各系所教評會,各系所教評會應於院評會開會前兩週完成驗證所屬受評教師之評鑑表後做成會議紀錄,提報院教評會審議。院教評會應於十二月底前完成評鑑作業,並將結果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五條 免辦評鑑之規定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執行之。
第六條 評鑑未達最低標準之規定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執行之。
第七條 評估項目及標準:
一、本院教師評鑑採年度計分制,生產、留職停薪及休假時期不計入評鑑期間。
二、本辦法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其權重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三、受評教師前項未達70分者,由院教評會逐案審議,並經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
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審議期間得邀請當事人說明。
四、教師升等相關教師評鑑成績要求,依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五、各項評鑑標準:依照當年度教師評鑑評分表規定施行。
第八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暨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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