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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導師制度,輔導學生養成健全人格,依據教育部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特訂定「大同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得由各系推薦擔任導師;導師工作應做為教師獎勵、升等、評鑑之參考。
第三條 各系所主任為該系所主任導師,負責協調分派與督導該系所導師。
第二章 導師職責
第四條 導師依學務目標及計畫,指導學生之品德修養,學術研究及良好之生活習慣,並與主任導師及學生事務處保持密切聯繫。
第五條 充分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第六條 協助導生擬訂學習計畫及選課,配合授課老師或論文指導老師指導導生課業學習、專題研究或論文及生涯規劃事宜。
第七條 協助導生畢業條件審查,以及休學、退學之簽註。
第八條 觀察並掌握每位導生學習動態,適時給予學業上之輔導並反應給任課老師。
第九條 導生出現適應欠佳、行為偏差、或其他特殊事件時,需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轉介生涯諮詢中心或其他相關輔導機構協助輔導。
第十條 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他人公開或談論,以確保導生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協助各項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之工作, 發揮整體教育之功能。
第三章 導師會議暨導師知能研習會
第十二條 學生事務處為提昇導師輔導知能,並針對輔導學生時所遭遇的問題交換意見與經驗傳承,得召開導師會議,及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導師知能研習會,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蒞臨指導,以利輔導工作之推展。
第十三條 上述會議(導師會議及導師知能研習會),全校導師均須出席,如有要事不克參加,須事先告知主任導師及學生事務處。
第四章 導師津貼
第十四條 導師津貼支付標準如下:
班級人數未達25人,導師津貼每個月新臺幣3,5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500元,上限6000元整。。

第五章 評鑑與獎勵
第十五條 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勵。優良導師選拔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導師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輔導,或未能按本辦法執行導師職責時, 由所屬主任導師與學務長共同研商後,報請校長另聘之。
第六章 修正與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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