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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組織規程
民國84年12月18日 教育部台(84)高062532號函核定
民國88年10月30日 第十二屆第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9年3月17日 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032197號函核定
民國91年10月29日 第十三屆第6次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民國92年3月25日 第十三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4條
民國92年5月30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82067號函核定
民國95年5月5日 第十四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12條
民國95年5月26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75179號函核定修正第12條
民國95年11月16日 第十四屆第14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8,12,15,16,27條
民國95年12月21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86219號函核定修正第12,15,16
民國96年1月15日 第十五屆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民國96年2月16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136339號函核定修正部分條文
民國96年7月13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5182號函核定修正第9,25,27
民國97年6月23日 第十五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5,34條
民國97年11月10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224943號函核定修正第5,34條
民國98年8月31日 第十五屆第13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6,7條
民國98年11月24日 第十五屆第14次董事會修正通過第27條
民國98年12月10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12211號函核定修正第6,7,27條
民國99年1月25日 第16屆第1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26條
民國99年7月12日 第16屆第3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5,6,7,18條
民國99年8月9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131950號函核定修正第5,6,7,18
民國99年12月13日 第16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5,6,14,27條
民國100年7月4日 第16屆第13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第27條
民國100年11月7日 第16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第27,28,29條
民國100年11月15日 教育部台高字第1000207365號函核定修正第27,28,29條
民國101年4月17日 第16屆第18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第5,7條
民國102年4月24日 第16屆第24次董事會會議修正全條文
民國102年7月3日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1020089055號函核定全條文及102009
民國104年7月16日 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教高(一)字第1040098100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05年4月18日 第十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5日 臺教高(一)字第1050058567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06年7月17日 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8月2日 臺教高(一)字第1060107034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08年6月13日 107 學年度(下)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6月25日 第十八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正
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教高(一)字第1080132584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10年6月3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6月16日 第十八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修正
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教高(一)字第1100093536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11年11月7日 第十九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
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教高(一)字第1110113094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12年7月3日 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
民國112年8月1日 臺教高(一)字第1120072344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112年10月26日 112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1月3日 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5月9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6月6日 12學年度(下)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前 言
本校創辦人暨第一任董事長 林尚志先生有感於工業化為克服貧窮、造福社會唯一之途徑,而工業化最大的難題,在於工業人才之貧乏,是故,要加速發展工業,非從根本培育人才著手不可。本著此一信念,乃於民國三十一年捐資興學,創立大同工業職業學校。民國四十年創立協志工業振興會,四十五年成立大同工業專科學校,並聘林挺生博士為校長。民國五十二年改制為大同工學院,民國八十八年改名大同大學,持續推行公司與學校的建教合一研究發展,並明列於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條:「本公司為達成與大同大學暨大同高級中學建教合作,為將其學校基金投資收益全部使用於教育之用,接受該校基金之投資,並為使本公司資本充足起見接受一般人士之社會投資,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本公司,定名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世界之創舉。本校與世界各國著名大學學術交流,並與全球化的大同公司建教合作,聘請優良師資,從事基礎教學及高科技研究,並指導同學自我教育,以建立我國學術與工業自立之基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大學法施行細則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定名為大同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校秉承創辦人 林尚志先生「建教合一、研究發展、正誠勤儉、工業報國」之理念,以培育術德兼備之工程師、經營者、科學家,促進國家發展,迎向世界大同為宗旨。
第 二 章 組 織
第四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第五條 本校設學院,學院下得設學系、研究所及教育中心,並得設跨院、系、所之學位學程。學院、學系、研究所名稱詳如附表一「大同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前項學院、學系、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變更、合併或停辦,應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之,並依核定文號修正附表。
本校另設通識教育中心及造物教育實踐中心,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各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綜理學程事務。通識教育中心及造物教育實踐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該中心相關事宜。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各學系、研究所及中心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七條 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分別掌理相關業務:
一、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掌理註冊、課務及招生事項。設註冊課務組及招生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另設教學發展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二、 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掌理建教合作與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事項。設研究推動組、綜合企劃組及創新育成中心,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三、 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學生安全、課外活動、衛生保健、住宿輔導及其他輔導事項。設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學生生涯諮詢中心、健康中心、導師室及學生宿舍,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學生生涯諮詢中心設資源教室,負責特殊教育生輔導相關事務。
校園安全行政事務工作由生活輔導組負責。
四、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掌理事務、出納、修繕及其他總務事項。設事務組、出納組、修繕組及校園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五、 圖書資訊處:置圖資長一人,掌理圖書服務、校務資訊發展及網路系統服務,設圖書服務組、校務資訊組及系統網路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六、 推廣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推廣與終身進修教育事宜,下設企劃推廣組、教學行政組,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七、 體育室:置主任一人,掌理體育活動、體育設施管理及負責體育課程規劃與教學等工作。並置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及職員若干人。
八、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學生輔導及兵役緩徵等相關事宜。置職員若干人。
九、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辦理議事、公共關係、校友聯絡及綜合業務等事項,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組長、職員若干人。
十、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組長、職員若干人。
十一、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組長、職員若干人。
十二、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掌理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政策制定與相關業務之推動督導及教育訓練,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組長、技術士及職員若干人。
十三、 校務研究辦公室:置執行長一人,掌理本校校務研究系統建置與相關業務之推動督導及教育訓練,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組長、研究員及職員若干人。
十四、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置國際長一人,掌理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之發展規劃、學術交流、境外招生及輔導等事項。設國際暨兩岸招生組、國際暨兩岸交流組及境外生輔導組,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
第八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所)及其他單位,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本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職員為總務長、主任秘書、中心主任、主任、專門委員、編纂、秘書、編審、專員、輔導員、組長、組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社會工作師、護士等。
第 三 章 會議及委員會
第十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四、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及其他校內重大事項。
五、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十一條 本校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學術單位主管,以及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之。本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校務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校長無法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由學生會選舉產生。
第一項所稱「行政單位一級主管」指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校務研究辦公室執行長;「學術單位主管」指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中心主任、各學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及各學位學程主任。
第十二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造物教育實踐中心及體育室教師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十四條 校務會議設校務發展委員會,研議有關中長程校務發展之相關規劃;規劃議案及結果應於下次校務會議中提出報告。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並得依職務異動隨時改聘之。
校務發展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有關校務發展之宏觀建議。
二、 有關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之研議。
三、 有關學術發展及產學合作方針之研議。
四、 校長交辦有關校務發展事項之研議。
本委員會置委員,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圖資長、國際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中心主任、校務研究辦公室執行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五至九人由校長自校務會議代表中聘請學校教師與職員或另聘校外賢達人士擔任。
第十五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行政單位一級主管與學術單位主管及校長指定之相關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校長無法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中心主任及教務處各組長、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造物教育實踐中心教師代表、各學院學生代表組成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及教務相關規章。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本校設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研究發展處各組長及校級研究中心中心主任、教師代表組成之。研發長為主席,討論研究發展及學術交流等重要事項。
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長、各學系推舉導師代表、學生代表 (包括學生會正、副會長、各院代表、學生男女宿舍長)組成之。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生事務、導師工作及學生輔導、獎懲事項。
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本校設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處各組長組成之。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重要事項。
總務會議由總務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本校各學院設院務會議,由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位學程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院長為主席,討論該學院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院務事項,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校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組成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該學系教學、研究及其他系務事項。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本校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組成之。所長為主席,討論該研究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所務事項。
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本校各學位學程設學位學程會議,由該學程全體教師組成之。主任為主席,討論該學位學程教學、研究及其他事項。
學位學程會議,由主任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其他單位業務會議,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其成員組成之。各業務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該單位重要業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校設校、院、系 (所、學位學程)等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獨立之研究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視同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另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不予升等或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
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另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校另設下列委員會與會議,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 通識教育委員會
三、 職工會議
四、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
五、 學生獎懲委員會
六、 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七、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本校必要時,經校務會議通過,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 四 章 各級主管之產生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校校長之任期,每三年為一任,其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校長產生方式及去職之程序如下:
一、 新任: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辦理,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其遴選辦法另定之。
二、 續任: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經董事會同意現任校長續任且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即聘續任。
校長任期屆滿經董事會提案改聘或因故提前卸職,即應進行遴選。
校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尚未完成新任校長遴聘時,由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行校長職權。
本校副校長之產生,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校教務長及研發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學生事務長務長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
總務長、圖資長、秘書室主任秘書、國際長、推廣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校務研究辦公室執行長、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軍訓室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
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任用。
各級行政單位視需要得置副主管一人,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
行政單位之二級主管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
前項由校長聘請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每三年為一任,續聘得連任,任期與校長配合。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由校長遴聘專任教授兼任,每三年為一任,續聘得連任。
院長因重大事故或基於校務推展之需要,得由校長核定後免兼。
通識教育中心及造物教育實踐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各教學單位視需要得置副主管一人,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二十九條 本校各學系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由各學院院長徵詢各系所教師意見,推薦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一至三人由校長圈選一人兼任之,每三年為一任,續聘得連任。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因重大事故或基於校務推展之需要,得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之。

第 五 章 教師暨職技人員之分級與聘用
第三十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講座設置辦法另定之。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設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各系(所)得視需要,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推廣服務工作及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四級,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依相關法令辦理;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用及升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校職員得由各單位視編制員額需要簽請校長任用。
職員之分級、任免、敘薪、考核、獎懲及升遷依相關法規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學生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校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
學生會由各學系系代表、各班班代表及各社團負責人組成之,處理有關學生自治事項。
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本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學生會組織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本校提起申訴。
本校學生申訴制度實施辦法另定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三十六條 本校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校視發展之需要得設分部。其辦法由本校校務會議擬訂, 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校教職員之員額編制依本規程及相關法令擬定員額編制表,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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