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90年7月19日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0年7月19日第二次校教評會通過
97年1月3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7日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1月13日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延長服務,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及「大同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時程表」執行之,先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各系所級教評會)初審,並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
審議。
第 三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應在本院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第 四 條 本院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之審查,應依據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五 條 本院新聘教師應由各系(所)主管填具擬聘人員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級教評會審議︰
一、 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影本
二、 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四、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 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 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本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教務長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新聘教師作業時程依「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辦理。
第 六 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任者,專任教師以當年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兼任教師以當年九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
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 七 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教學、服務、輔導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均達75分以上者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1.講師升等助理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二篇期刊論文 (其中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三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二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副教授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以本校名義發表四篇期刊論文(其中SCI至少三篇)且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4. 舊制現職講師具備升等條件,經系評、院評、校評通過可送審副教授,但必須符合本校規定。
5.新取得博士學位之舊制現職講師應先以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經學校同意可以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第 八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等級,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 九 條 本院應聘教師之聘任及其專門著作審查,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 法」、「大同大學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分別審定。
第 十 條 本院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及「大同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院教師申請改聘時,悉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院研究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各系所及教評會辦理初審,並經本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級教評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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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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