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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同大學電機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年1月3日院務會議通過
96 年 3月27日院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98年12月17日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電機資訊學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本校教師評鑑法,設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教評會)。
第 二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有關教師聘任、聘期之審查。
二、 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三、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
四、 有關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 有關教師延長服務之審查。
六、 有關教師教學、研究、服務及學術著作之審查。
七、 有關教師升等申覆事項之審議。
八、 有關研究人員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查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九、 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法定期進行教師評鑑作業。
十、 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者。
第 三 條 院級教評會由副教授以上教師七至十一人組成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及各系級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其他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任期為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如無適當人選時,得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教授擔任委員,經院長推薦轉請校長圈選組成之。
第 四 條 本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院教評會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議案時,『除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事項』,必須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其他評審事項議案時,必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
第 六 條 教評會對審查案件之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參加會議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議案內容及討論與表決情形,須負保密之責。
第 七 條 教評會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會議二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由該委員原推薦單位遴選補足。教評會委員於審查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教評會委員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認定。教評會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教師升等案。在申請升等提出時,若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教評會委員人數下限時,由院長推舉校內外相關系(所、組、教學中心)教授擔任委員,轉請校長圈選組成個案審查委員會,協助審查。
第 八 條 本院教評會審議未通過之事項,不再送校級教評會審議,但應於審議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第 九 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不服本院教評會升等不通過之決議,得於收到通知書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級教評會提出申覆,但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議決,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 十一 條 本院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校級教評會審議後,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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