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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應用外語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113學年度入學及以後適用)

第一條 大同大學應用外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學士班學生修業事項,依據「大同大學學則」及「大同大學招生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應用外語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入學資格:學生參加本系招生考試通過後,取得入學資格,而報考資格與招生考試方式依「大同大學招生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修業年限: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得延長兩年。
第四條 畢業學分:至少128學分。
第五條 畢業規定:
1.學分:
一.校訂必修28學分
(1).含通識10學分、公民素養4學分、語文能力語文能力(國語文能力表達 4 學分;
英、日文 10 學分)。相關規定參照「大同大學校訂共同必修科目及學分」規定。
(2).其中英、日文10學分,以系訂必修科目取代。
二.系定必修72學分
(1).含校訂英、日文10學分。
三.選修38學分
(一).系訂專選至少須達36學分
(1).系訂專選模組課程分為-1.商業專業外語、2.翻譯、3.教學、4.科技跨領域,學生必須
至少完成兩模組課程選修。或可從本系4個課程模組中擇1組修讀,並搭配外系一組
學程(須完成該學程修習規定)修讀。
(2).選定之模組課程,每模組學分數至少須修達18學分。
(3).標有(一)、(二)分上下學期,有連續性的選修科目,必須(一)、(二)都修習且通過,
才得以認列為畢業學分。
(二).自由選修至多2學分
(1).可選修跨院或跨系所專業學分,但不含通識、體育課程。
2.通過一項語言檢定門檻。
3.完成兩項非語言類門檻。

第六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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