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應用外語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0年2月9日 100.02.09系務會議通過
100.0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02.09系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本系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大同大學應用外語學系教師升等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依相關辦法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擔任講師期間且係助理教授起資前五年內,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學術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須有一篇為SSCI、SCI、AHCI、TSSCI、THCI或同等級之論文;或論文二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擔任助理教授期間且係副教授起資前五年內,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學術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須有二篇為SSCI、SCI、AHCI、TSSCI、THCI或同等級之論文;或論文三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三、副教授升等教授,擔任副教授期間且係教授起資前五年內,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相關學術期刊發表(或已接受發表)論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須有三篇為SSCI、SCI、AHCI、TSSCI、THCI或同等級之論文;或論文五篇以上及具審查制度的學術專書一本。
四、舊制講師升等辦法參照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規定。
第三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系主任查核後提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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