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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空間管理暨設備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含申請書)

第一條 大同大學機械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本系之空間管理與設備規劃合理,特設置「空間管理暨設備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負責管理本系空間與規劃本系公共設備,並監督空間與公共設備之使用。
第三條 本會設置7名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6名由本系專任老師輪流擔任。
第四條 除了系主任以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每年更換3名委員(於每年八月一日上任)。
第五條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會議主席。
第六條 委員開會應有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議,出席者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決議結果應交由系務會議通過後執行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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