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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同大學工程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年4月30院務會議通過
98年2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
100年01月10日院務會議修訂
104年02月02日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院為整合各系所教學資源及提昇課程之品質及教學效果,特依據大同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本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全院課程之整合、規劃、研議與審議。
二、 全院學程課程之審議。
三、 其他相關事項之決議與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及各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包含各系所由系所課程委員中各推選代表一人,全院學生代表一人,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或畢業校友代表二人組成。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之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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