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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工程學院院務會議代表設置辦法

第一條 工程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章第三章〝會議及委員會細則〞,設立本院院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發展計畫及教學研究。由院長、本院各系主任、研究所所長、碩專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及本學院教師代表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第三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除當然代表外,教師代表由各系推選2位老師、各專班推選一位教師參加。任期為1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ㄧ次。
第五條 本院院務會議召開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會議代表出席,始得開會。表決任何與本院發展及教學研究相關之議案時。必須出席代表過半數之通過。重大議案則以邀請全院教師及相關人員參加院務會議為原則。
第六條 本院院務會議代表無法出席時,可由同系其他老師代理出席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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